(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拟定全区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做好引进、设立、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局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上级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负责区政府对区内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组织对区内各金融机构的考核、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配合做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性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创新业务,加大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五)组织指导全区企业上市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培育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总体规划、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上市企业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上级证券监管机构做好本区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负责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负责推动股权融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负责建立和协调政银合作关系,管理和维护政银合作平台。协助做好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积极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协助做好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研究拟订和协调落实全区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领域的政策措施;开展上市梯队企业培育,做好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企业资产重组和通过配股、增发及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引导企业对接场外资本市场;指导企业运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做好商品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等。
拟订和协调落实促进全区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的相关考核及扶持政策;协助上级监管机构对全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引进优质金融机构,协调推进全区银行、保险业金融创新;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和打击逃废债工作,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稳定等。
负责文秘、信息、会务、宣传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内部事务;负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行政经费预算编制及年度核算;负责各金融机构日常信息报送及考评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