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5个一级类别18个二级类别。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区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主动公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清单》(见附件)。

(二)公开渠道

区生态环境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务媒体镇海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户外信息屏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服务台)等现场查阅点查阅。

办公时间:8:30-11:30 ,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

联系电话: 0574-8629039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办理机构为法规科。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镇海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574-86275616。

4.受理点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法规科(五楼),地址: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联系电话:0574-86298915

受理时间:夏令时间:8:30-11:30, 14:00-17:30;冬令时间: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区生态环境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海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镇海区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区生态环境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提出,电话:0574-8627692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74-89287728),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工作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969号

电话:0574-86290391(主动公开)、0574-86298915(依申请公开)、0574-86379957(24小时值班电话)

传真:0574-86275616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30(夏令时); 8:30-11:30,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附件: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docx

宁波市镇海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

公交线路(环境监测中心站):374路、397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