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0029587063/2025-227252 | ||
文件字号: | 镇民[2025]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1752739705944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
各镇社会事务办、各公墓单位: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与提取时间
(一)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经营主体补足。
(二)计提时间:每年至少计提一次,原则上每年1月份计提上一年度公墓维护经费至维护经费专户。
二、公墓维护经费使用范围
公墓预留的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
三、资金的提取
(一)建立专门账户。各公墓单位要建立好公墓管理维护经费的专项账户。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须单独设立账号,或在基本账户下设立子账户。
(二)做到专款专用。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穴位)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提取,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使用范围申报开支,不得挪用,做到账款相符。公墓的维护经费由公墓单位按本规定计提,汇入指定的监管银行账户。区民政局按年对公墓单位提留的维护经费进行核实。
四、资金的使用
(一)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分2次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申请,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区民政局备案。开户银行凭区民政局的预算审批材料和第三方的决算审计材料为公墓单位办理取款手续。
(二)公墓维护经费储存期间所得利息收入纳入维护经费本金。
(三)公墓单位法人主体变更的,应当同时变更公墓维护义务关系,其维护经费由变更后的主体使用。
(四)公墓单位解散、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由区民政局根据过渡约定指定代管单位代为管理维护经费。
五、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尤其不得作为建设经费使用,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区民政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处罚。
六、其他要求
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自行做好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