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0029587063/2025-2272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1752738896859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 |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 |
《关于镇海区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暂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相关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文件:《殡葬管理条例》
(二)浙江省文件:《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比例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二)开户银行选择
公墓单位自主选择1家银行机构,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开户手续,须单独设立账号,或在基本账户下设立子账户。
(三)提取方法
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穴位)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提取,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使用范围申报开支,不得挪用,做到账款相符。
(四)使用方法
公墓单位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分2次编制维护经费使用预算,向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申请,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批准。相关工程建设完工后,公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凭决算审计报告书、财务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属地镇、所属集团公司审核后向区民政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规定适用全区。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一)公墓维护经费储存期间所得利息收入纳入维护经费本金。
(二)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尤其不得作为建设经费使用,严禁当作利润分配。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
解读单位:镇海区民政局
解读人:郁松
联系方式:0574-8928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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