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30 17:4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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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镇海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等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镇海区唯一的政府网站,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统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申请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石化区管委会采用专题方式纳入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在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省集约化平台)上建设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在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下执行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导监督工作。石化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独立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  区信访局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各类网络来信办理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协同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标识管理、域名管理、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解读回应

第十一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数据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和地区概况、数据开放等栏目。各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做好政策解读。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主动发布回应信息。具体遵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第四部分“网站功能”中“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按照省、市、区政府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数据浙江”开设“统计数据”栏目,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镇海区统计数据,区统计局负责按月或者按季度更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先审后发,重点稿件反复核校,杜绝泄露国家秘密、出现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原则上动态类、要闻类栏目每2周至少更新一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栏目每6个月至少更新1次,其他栏目按栏目内容定期更新,每年至少更新1次。石化区管委会专题各栏目发布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章  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以下简称民呼我为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投诉、建议、举报、来信(来访、网络、来电)统计、信件公开等功能,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解决群众诉求。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按时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原则上,咨询、纠错类信件简单问题从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结;复杂问题从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结。非本部门相关信件,一般应在信件误交至本部门3小时内(工作时间)转办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类信件,按照《浙江省信访条例》办理。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高质量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工作。针对群众网上来信要正面回应,一次性答复群众所提问题,做到“最多问一次”。对于短期内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回复当前情况,告知全面解决的时间点,杜绝敷衍、推诿现象。

第十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热点答疑”栏目,区信访局负责每月挖掘分析民呼我为平台中群众、企业关注的热点,整理发布答疑信息,集中回应共性问题。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政府工作任务、社会热点,配合各项工作的推进,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功能开展在线调查、意见征集、网络投票活动,广泛吸收群众意见,并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调查征集结果和采用情况。

第五章  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镇海站点,为群众、企业提供一体化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及时更新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确保指南信息详细、准确、规范。所有适宜在线办理事项应实现在线办事服务,确保服务稳定可用。通过数据共享、表单整合、材料精简、流程再造,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通过群众和企业“好差评”整改闭环,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具体遵照《浙江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石化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工作逐步纳入统一管理。

第六章  网站服务创新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省集约化平台一站式智能搜索、智能问答提供智能化服务。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完善更新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库、省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系统信息,不断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省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后台提供上级政府网站栏目信息订阅服务,各单位应通过引用方式发布上级文件及其他重要信息,实现同源发布、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受益群体进行适老化及无障碍建设,优化界面交互,提供大字版、内容朗读、无障碍辅助工具等功能。针对手机用户需求提供网站手机版,适应手机浏览器显示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托省集约化平台网站信息接口或H5页面,向政务新媒体、融媒体输出信息公开、政务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区级各政务新媒体、融媒体主办单位应主动对接,实现与区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同源、服务同根,整体联动、协同发声。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数字化改革专栏,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专栏向群众和企业推出文化教育、人力资源、智慧社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数字化服务,积极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输出数字化改革成果,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省集约化平台租户层的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态和安全监测,发现网站安全风险及时做好安全整改。在符合省政务云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购部署其他安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用户账号密码管理,所有账号实名登记,按最小权限原则分配权限,密码强度达到系统规定要求。各信息发布单位应加强账号使用人员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各账号使用人应保管好账号,定期更新账号密码。

第二十九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与测评工作,其中平台层安全测评内容复用省大数据局委托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出具的年度统一测评报告。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保障考核制度,网站管理保障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照政府网站检查考核要求,通过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检查考核内容应覆盖信息公开、解读回应、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落实区政府门户网站运维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值班读网、资源管理、预算及项目管理、工作年报等各项要求。具体遵照《指引》第八部分“机制保障” 中“运维机制”“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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