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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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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BZHD65-2024-0001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讨论研究,特制定《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日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确定行动方案的活动与过程,对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或调整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点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农业农村、水利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农村社区管理、宅基地管理、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的政策和措施;

(四)农业农村、水利领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引配水工程、中型以上水库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征收或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泵站、河道整治等水利建设项目;

(五)农业农村、水利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下列决策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

(一)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局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四)涉农涉水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五)决策事项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的落实事项。

四、局政策法规科每年年初向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于需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目录进行管理。

五、年度目录征集完成后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六、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研究采纳意见等情况通过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征集时间、反馈渠道等要素。未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律不开展合法性审查。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除采取网上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

八、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九、按照“谁实施、谁解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读事项制定的基本背景、基本内容、主要措施等。

十、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41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