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739477149T/2025-1010287581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镇海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 ||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 ||
《镇海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国务院、省、市先后出台文件,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发办〔2024〕54号)。
2025年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
2024年12月17日,市委深改委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改〔2024〕9号)。
2025年9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
2025年4月21日,宁波市镇海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镇海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镇区委改办〔2025〕3号)。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发办〔2024〕54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
3. 《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改〔2024〕9号)
4. 《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14条,主要就检查事项、检查计划、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行为等5个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具体任务11项:
1.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度: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本单位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任务:行政执法主体围绕重点工作和监管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交办等情形动态调整。
3.统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任务:市场监管部门统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区综合执法指导办对相同对象、相似主题、相近时间的计划和任务方案进行“主题、任务、事项、对象、人员”一体统筹,最大程度整合行政检查计划任务。
4.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5.加强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6.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行政行为码。检查结束告知结果,发现问题的出具书面意见,给予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整改指导。
7.强化涉企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提醒告知、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手段,实施全过程行政指导;发现风险点的,制发行政合规风险建议书,引导企业同步整改。
8.优化多部门联合帮扶机制:聚焦检后、罚后整改难题,破解“标准打架”“以罚代管”“天价整改”等整改困境,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式服务体系,设置到期提醒—需求申请—受理回复—帮扶指引—跟踪指导—评价反馈等全流程联合帮扶机制,助力企业以低成本完成整改、管住风险。
9.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开展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通过网上监测、案例发布、制发执法报告书、执法建议书、执法督办书、工作提醒函等方式,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
10.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实行精准画像,并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探索行业白名单制度,评价结果好的,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
11.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化“三书同达”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同步送达,梳理公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构建行政处罚自动履行“免加罚”机制,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处罚观察期制度,深化“简案快办、轻案零跑、公益减罚”等益企措施。
四、名词解释
1. “预约式”指导服务:指行政机关根据企业主动提出的合规指导需求,组建联合指导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的跨部门联合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
2. 亮码检查: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检查中,通过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电子执法证,同步展示行政行为码,并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
五、注意事项
各行政单位需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拟定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六、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适用镇海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本文件由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解读,联系人:陈科杰,联系电话:0574-8657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