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002960689W/2026-1010288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庄市街道、宁波市大学科技园 | 文件字号: | 镇庄办发〔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18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99F-2026-0001 | 文件有效性 |
关于印发《庄市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街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农村“资产、资源、资金”项目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庄市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18日
庄市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街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农村“资产、资源、资金”项目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适用于庄市街道建设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由街道本级及所属单位、所属企业、村(含经济合作社)、社区等组织实施(代建)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其中街道本级组织实施的资金来源需为非财政资金。
街道办事处、大学科技园区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拆除工程等适用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街道所属单位、所属企业、村(含经济合作社)、社区等组织可参照执行。国企承接的街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范围权限及标准(详见附件2《交易分类表》,若上级部门对公共交易限额进行调整,本办法随之相应调整):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包括各类房建(含建筑装饰装修、土石方、钢结构等)、市政(含管道线路等)、公路、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安装、迁移。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村、社区组织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若村(社)小微权力清单对公共交易限额进行调整,本办法随之相应调整),400万元以下;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村、社区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村、社区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采购类项目:
(一)招标代理、测绘测量、检测、项目代建、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财务审计、评估评审、广告制作安装、物业、保洁、养护、水环境治理等服务项目以及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村、社区组织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二)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货物及服务项目,需按照《庄市街道货物及服务采购规范》要求执行。
三、农村产权类项目:
(一)面积在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纳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土地经营权已收归街道的经营权流转参照《庄市街道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年租金(标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转让底价或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纳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标的物品种特殊的,应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四、拆除类项目: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镇海区征拆项目旧房拆除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未达到交易分类表规模要求的项目;
(二)使用本平台的项目,如小区业委会、国企等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名称为“庄市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庄市街道基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即为进场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线上交易。
第五条 严格限制超限额项目进场。交易规模达到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标准的或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采购办进行交易。因项目立项、审批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采购办进行交易的,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可在街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庄市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交易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职能办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庄市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交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和择优的原则,同时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包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决策与审批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项目必须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及拆除类项目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一般须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概(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拆除工程须完成评估工作。
(二)采购类项目须按规定办理采购立项审批手续,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计划报街道财政管理办备案(操作流程参照《关于庄市街道货物及服务采购规范》)。
(三)农村产权类项目须按规定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价格评估,经村两委会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并提交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街道管理的预征地、农业设施及管理用房出租参照《庄市街道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条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可以不进行发包(采购)。其中街道本级及所属单位、所属企业等负责实施的项目必须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村(含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的项目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社区负责实施的项目需经社区两委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竞包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涉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国防通信、输油等特殊行业项目;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或因各级督查督办,须立行立改的应急工程项目,可先行实施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潜在竞包人与发包人存在控股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资质、人员、技术等能力实施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按照内控管理制度确定承包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存在战略合作或框架合作协议的,可按签订协议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上级文件明确可以不发包(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通过公开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比价、询价等其他非公开的形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由发包人自主选择,可以进场交易,也可以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交易。发包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应当采用公开发包(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中包人。
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转让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采用非公开发包(采购)方式交易。有特殊原因确需采用的,应经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村(含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的项目需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社区负责实施的项目需经社区两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在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项目进场交易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立项审批;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资料;4、庄市街道基层公共交易平台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以下简称“交易申请表”,附件1)。发包人应向街道交管办递交经审批同意的交易申请表。经由上级部门批复立项的或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视同自动发包(采购)立项审批,无需再办理发包(采购)立项审批。
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发包人提出交易申请,由交易活动责任科室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管办受理,街道办事处主任审定。
村(含经济合作社)递交的交易申请表需附有村(社)两委会、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资料。社区递交的交易申请表需附有社区两委会决议资料。
(二)发包(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查。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发包(采购)文件。发包(采购)文件应报街道交管办审查通过。文件答疑(含内容变更)应当在开标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竞包单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发包(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采购)文件中需要求提供竞包单位承诺书(范本详见附件3)、代理人社保证明或返聘证明(针对退休人员),避免围标、串标行为。发包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在开标时对上述证明及相关人员、企业等信息进行抽验核查。
(三)交易公告发布。发包人在电子交易平台,或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官网下的镇海区庄市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发包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包截止日止不少于7天。有技术方案的发包(采购)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包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历天。(具体详见交易分类表)
针对限额以上且不能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经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后可将其交易信息发布在其他项目栏。村、社区级项目应同步在宣传公告栏公告。
(四)竞包报名。竞包人必须依法成立,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应的资质及良好的财务状况等条件,若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需完成主体注册。符合要求的潜在竞包人可按规定到发包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报名并获取交易文件,或在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交易文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发生透露已获取交易文件的竞包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形。
(五)交易保证金缴退。报名时要求竞包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交易保证金应缴至指定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完善保证金收退财务管理流程,保证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统一缴纳,交易活动结束后从保证金专户退还至原账户。交易保证金递交方式:①银行支票②银行汇票③银行保函④工程综合保险。交易保证金为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或限价的2%。
竞包人未中包的,其交易保证金应在中包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由发包人负责没收。中包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
(六)竞包。竞包人应按照发包(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竞包文件,并在规定的竞包截止时间之前将竞包文件上传至指定平台,或送达指定地点。
(七)开标。开标应在发包(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发包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开标会议由发包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主持,街道交管办应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接受街道人大、纪工委和村党员、村民代表的监督,并做好记录。开标邀请所有竞包人参加(采用电子开评标情形除外),开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开标如需公证的可邀请公证处现场进行公证。一般采用电子评标,开标时对竞包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到场情况不作要求。
(八)评标。评标小组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镇海区基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评审专家库、宁波综合专家库或浙江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专业或人数不满足评审需求的,发包人可自行组建。无技术方案项目可由业主代表或专家组成,建设工程类项目评审专家可由发包人自行组建,无需专家库抽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包候选人。
(九)中包公示。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易结果应在电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竞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交易活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发包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签发成交确认书。评标报告和中包通知书应报街道交管办备案。
竞包人对交易活动投诉或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及保修金:
(一)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类项目中包单位签订合同前需
缴纳合同价款的5%;采购类项目为2.5%;拆除类项目为10%。项目验收合格并递交相关资料后无息退还。4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按区交易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二)预付款:建设工程类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采购类项目中,除招标代理、测绘测量、检测、项目代建、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财务审计、评估评审等不支付预付款,其他采购类项目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支付预付款,如需支付,支付比例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执行。4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按区交易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三)保修金:建设工程类项目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拆除类项目及土石方工程等不需要保修的项目除外。4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按区交易中心相关文件执行。政府采购类项目按区采购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流标处理。项目发布发包(采购)公告后竞包人少于3家的,发包人应再次发布发包(采购)公告。两次发布发包(采购)公告均因竞包人报名数量不足导致交易失败的,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十七条 评标办法:发包(采购)项目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定包衡量值法、最低价法、价格竞争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等方法。(示例参考详见附件)
(一)建设工程类施工项目:采用定包衡量值法或最低价法。采用定包衡量值法分总价和浮动率两种,发包人首先抽取浮动率值及两个权重值,系统自动计算得分和排名,发包人按排名顺序对中包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竞包资格,直到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中包候选人。采用最低价法时,竞包人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名,发包人按排名顺序对中包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竞包资格,直到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中包候选人。采用最低价法时可增设资信标(增设资信标需通过党工委会议讨论确定,村(社)需通过两委会讨论确定),以资信得分高者优先,资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中包候选人。
(二)拆除类项目:发包人进场交易前须完成拆除项目的评估工作,确定拆除施工费用和残值费用。对通过初步评审及资格审查的竞包人进行商务评审,残值费用报价减去拆除施工费用报价后的价格数值为评审数值,评审数值最大的确定为中包候选人。若出现并列,按随机方式确定中包候选人的名次排序,先抽中的排序优先。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测绘测量、检测、项目代建、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财务审计、评估评审、广告制作安装、物业、保洁、养护等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比选(限设备、材料采购)等方法确定。
第十八条 设立合理的下浮幅度范围: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竞包报价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5%。各类工程下浮幅度一般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1、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5~10%(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附属等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5~10%;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10~15%;
4、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5~10%;
5、其他工程5~10%(拆除类项目除外);
6、拆除类项目不设下浮率。
(二)竞争性磋商不得设置下限。
第四章 交易项目标后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中包人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应在30日内按交易文件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发包人和中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包资格,交易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并按处理细则规定处置。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要根据发包人指定时间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听从发包人指令,如有拖延,收到指令之日至实际进场时间大于总工期的三分之一的,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包资格,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中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包项目,也不得将中包项目肢解分包。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罚没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负担由于终止合同而造成的一切费用。
基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宜采用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备案。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坚持街道党工委的领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廉政建设。街道(含受区国资中心、区属国企授权委托管理的国企)以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方式承接的国企项目,实行全过程委托代建,由受托方完成项目全过程建设任务,并履行代建主体相关职责,原则上项目管理制度按本办法执行,代建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流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基本流程:
(一)立项审批: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项目立项审批表,提出立项申请(包括项目建设理由、建设内容、估算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内容),牵头办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
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如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审查(如有);
3.编制(审核)工程概(预)算、招标、竞包(采购)文件;
4.实施工程招标、公开发包(采购)、询比、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委托工程监理(如有)、跟踪审计(如有)等咨询服务;
6.组织施工、实施现场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控);
7.项目验收、工程结算、决算(如有);
8.质保期间的维保管理(不适用应急抢修工程);
9.项目档案归档;
10.项目移交(如有)。
二、货物、服务项目实施基本流程:
(一)审批立项: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服务、货物类采购立项审批表,提出立项申请,牵头办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确定单位:可通过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或直接发包、询比、公开发包(采购)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已完成立项的,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无须重复立项,相关资料须和工程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三、拆除项目实施基本流程:
(一)审批立项: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拆除工程立项审批表,提出立项申请,牵头办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实施前发包人应先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和房屋评估单位对拆除进行评估,确定拆除施工费用和残值费用;
(三)确定单位:询比、公开发包(采购)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5),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牵头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项目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经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工程或由区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建设工程视同自动立项,无需再办理立项审批。
经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应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原则上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建设工程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部分建设工程实施前由实施主体单位认定无须施工图设计时,可根据工程量及庄市街道零星建设工程价格表、市场价等进行工程费用估算。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承包单位:
1、项目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承包单位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其中5万元以下可不设下浮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下浮率取绝对值最小者。
2、项目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采取街道内部询比流程:(1)填写项目推荐表(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单位填写比选报价书(3)建设单位填写比选记录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8、附件9、附件10);项目工程费用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采取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询比文件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下浮率绝对值最高者选为承包单位。参与询比单位数量应不少于3家。
3、项目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街道本级除外),须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街道本级项目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须进入区政府采购平台组织交易。具体按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和区采购办相关要求执行。
4、村(含经济合作社)、社区组织实施的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须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须进入区招标投标管理平台组织交易。10万元以下项目具体按小微权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货物、服务项目前期管理:
货物、服务项目由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货物、服务采购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7),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已完成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与之配套的货物、服务项目无须重复办理立项审批。
1、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2、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取街道内部询比;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询比文件确定承包单位。
3、项目估算在30万元以下的,亦可进入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采购,确定承包单位需填写中介超市选取会签表(详见附件4),表中“实施主体单位集体讨论小组”一栏需至少三人签字。
4、项目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街道本级除外),须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限额标准以上的,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街道本级项目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区政府采购平台组织交易(其中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须进入区招标投标管理平台组织交易)。具体按区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和区采购办相关要求执行。
村(含经济合作社)、社区组织实施的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限额标准以上的,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10万元以下项目具体按小微权力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项目前期管理:
拆除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填写庄市街道拆除工程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7),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牵头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经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拆除工程视同自动立项,无需再办理立项审批。
经审批立项的拆除工程,由实施主体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和房屋评估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评估。原则上未编制拆除工程施工预算价和项目残值评估价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拆除工程在施工预算价和项目残值评估价均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询比文件,最终按净残值(残值费用减去拆除施工费用)数值最大者确定承包单位。
3、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算价或者项目残值评估价在30万元--60万元(不含),且均未达到60万元的项目,须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开选定不少于5家优质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在公证处的参与下从已选定的优质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内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一家拆除工程施工单位。5 家优质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每2年重新选定一次。
4、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算价或者项目残值评估价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镇海区非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交 易管理办法(试行)》(镇发改〔2025〕180 号)有关规定执行,应采用公开发包(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须进入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组织交易。
5、一个征迁项目原则上以一个标的发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一)合同签订阶段:实施主体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工程管理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项目合同资料并发起合同合法性审查流程,合法性审查流程结束后签订合同会签表(详见附件15),合同会签表签订完成后签订合同,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订或委托街道分管领导签订。
(二)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派相关专业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管理和控制。一般应有至少2人负责(其中1人为工程管理负责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须经工程管理负责人签字认可,部分需进行分级审批的文件资料,由工程管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后逐级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生效。
1、建设工程按相关程序确定承包单位后,承包单位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组织实施,如不按规定时间开展实质性工作,街道相关办所应以书面文件通知其限期整改,如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仍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街道应将其列入街道级失信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名单,限制其参与本街道各类交易活动,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2、工程监理:对于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街道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配齐监理人员,落实各项监理责任。对于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下,实施主体单位认为有需要的,亦可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3、对于建设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施工环境和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实施跟踪审计。
4、拆除项目实施阶段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镇海区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变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工程变更事项,采用逐级审批制度,遵循“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本条所指的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在审批过程中,应分别列明详细内容和预估金额。
1、单份工程变更联系单核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项目监理例会讨论决定,经建设项目委托的监理单位(如有)、跟审单位(如有)审核,工程管理负责人复核,牵头办所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实施主体单位内部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主要领导审批。
2、累计工程变更联系单核算造价超过立项工程费用或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价)10%以上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立项。
(四)工程变更流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先确认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制度,经各参建单位现场查勘及讨论决定后,共同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后续深化为设计变更联系单或工程签证单。涉及镇海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需遵照镇海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1、工程变更申请应随附以下资料:
(1)变更依据,工程变更联系单;
(2)变更方案,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原始记录(包括现场测量、影像)等;
(3)变更金额,如预算书、计算稿等;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如无价材料询价单。
2、应急、抢险类工程如需变更,可先行实施,同时按照本规定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3、对未经规定程序审核的变更事项,不予认可,一律不得拨付与变更直接相关的工程资金。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同步完成工程资料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竣工初验,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形成初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向实施主体单位提供初步验收报告并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单位收到报告及申请后,由建设项目牵头办所组织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的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供自检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
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庄市街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9),由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将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附件10)。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因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将其列入街道失信施工企业名单,限制其参与本街道各类交易活动,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一)工程结算: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建设工程相关要求汇总相关资料并报送街道财管办,由财管办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
(二)工程决算:1、对列入镇海区审计局审计的项目(范围详见《镇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21]24号)),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工程管理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竣工资料,报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初审通过后,由工程管理负责人汇总后填写工程决算报审表报送街道财管办,由街道财管办核对工程决算报审表后,工程管理负责人再报送审计局;
2、对未列入镇海区审计局审计的项目,若有发改立项批复的或立项总投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竣工资料,由工程管理负责人汇总后填写工程决算报审表报送街道财管办,由财管办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有发改立项批复且总投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待决算审计完成后由工程管理负责人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三)建设工程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实行按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拨付的方式。
1、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工程竣工前不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如遇春节等特殊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合同价款的50%,其余款项待结算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2、工程费用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达50%以上方可申请进度款,进度款按实际进度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含预付款)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结算时待承包单位足额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全额支付尾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结清;
3、工程费用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每月底,当月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并附月进度完成情况及月考勤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并经工程管理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支付当月所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85%(含人工工资,其中人工工资的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实际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不超过合同价的85%);所有发包人变更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调整的价款在结算审核后按比例一次性支付;完成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若区有相关文件调整的按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支付款项(质量保修金除外)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交项目资料并填写支付证书(详见附件17-18),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由财管办进行支付。质量保修期满后需现场察看验收,填写庄市街道建设工程质保期到期验收表(附件11),施工单位提供收据(收据上需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发送的审计征询单、取证单,由工程管理负责人发起相应流程单,牵头办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工程结算审计初稿完成后,工程管理负责人对结算审计初稿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由牵头办所负责人签署相应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交予审计单位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街道财政管理服务办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进行投诉。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是:项目的资格设置、交易方式、评标办法、交易公告的发布、中包结果的公示、合同的签订、标后的监督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村级的项目是否经两委会和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社区级的项目是否经社区两委会通过;有关举报或投诉的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交易秩序管理。街道交管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如发现干扰交易活动、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街道交管办应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竞包人存在以下情况的,由区交管办视情况予以限制参与交易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一)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挂靠、串围标、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被司法检察机关认定行贿犯罪的和严重失信记录的;
(三)被有关监督部门在指定平台进行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五)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承包或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约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区交管办认定应当限制的。
第三十四条问责处理。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问责。对发包人拆分标段、规避招标、应公开而未公开招标的、拒不进入交易中心的,对党员干部在招标采购环节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视情节轻重予以等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交易项目完成后,街道交管办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发包人应严格根据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收集、整理从项目立项到项目交易结束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将完整的纸质及电子档案递交街道交管办归档。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完整的档案原件送街道档案室归档。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各牵头办所应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归档,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城市建设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上级文件更新后,若新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存在出入,本办法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原《庄市街道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庄市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街道各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