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091904194W/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工商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专社行政处罚公告
宁波市镇海阿三水稻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专社(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连续两年未申报年报,在税务局纳税申报情况被标记为注销,且在登记住所无法找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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