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110029581755/2026-1010287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镇海区教育局 文件字号: 镇教〔2026〕14号
成文日期: 2026-04-08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09 15:26 来源:办公室
字号:
分享: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26年镇海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公平公正、免试入园。坚持“房户一致”优先,按顺序位录取,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进行。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2.适龄优先、托幼一体。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对于持证残疾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3.就近就便、长幼随园。在区教育局统筹下,以镇街道为单位划分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并实施区域内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积极推行幼儿园“长幼随园”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幼儿跨服务区转入现服务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允许公办幼儿园因“长幼随园”转园适当突破规定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招生条件与各年段年龄

户籍、家庭住宅房在镇海区的适龄儿童或实际居住在镇海区的适龄儿童。

其中:

托班年满2周岁(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出生);

小班年满3周岁(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出生);

其他年段也需符合规定的年龄段。

(二)随迁适龄儿童报名优先条件

2026年秋季,随迁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园,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者优先: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居住,截至招生报名日期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到查验日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并依法在宁波市缴纳社会保险(截至招生报名日期,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及以上,补缴无效)。

(三)符合政策的优待对象

主要包含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华人子女等。

三、工作流程

1.4月8日前公布镇海区2026年秋季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名单及小班招生计划。

2.4月8日前各镇(街道)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幼儿园性质、办园等级、招生班级数、报名办法、录取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验证所需材料等。

3.4月10日前各镇(街道)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小班招生方案及民办幼儿园招生信息。

4.4月23日9:00至4月27日17:00,小班适龄儿童网上信息登记。网上信息登记的操作流程及要求如下:

符合镇海区2026年秋季小班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或浙里办APP城市频道中的“甬有优学”进行入园信息登记操作。

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报名的依据之一。监护人须真实填写所有注册登记信息,如有虚假,取消录取资格。

监护人可为适龄儿童选择1-3所幼儿园报名,具体由各镇(街道)设置。网上信息登记时间的先后与录取无关,建议监护人错峰登录,根据各镇(街道)的招生公告理性选择幼儿园。

现就读托班的幼儿秋季如需在我区就读小班,一律须在网上进行信息登记,重新录取。

5.4月28日至4月30日,各镇(街道)完成报名信息审核。各镇(街道)需制定网上报名信息的验证与确认工作方案,指导幼儿园公告验证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工作。监护人务必关注各镇(街道)和所报幼儿园的公告或通知,积极配合验证工作。

6.5月15日前,各镇(街道)完成辖区内公办园的预录取工作,并监督指导辖区内民办园规范招生。

7.5月18日至5月22日,各镇(街道)根据办园规模及小班招生情况,向区教育局申请托、小班招生计划的调整,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备托班招生与其他年段补招方案,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8.7月至8月,预录取的适龄儿童须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取;幼儿园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幼儿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分级指导招生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供需情况调研,按照“甬有善育”要求持续扩大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面,做到应收尽收。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拟订招生计划、方案和公告,核定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并负责对所属幼儿园招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网上信息登记、审核与录取等工作。各幼儿园均须按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改招、扩招,如需调整招生计划,需提前向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方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班级学额,按规定年龄录取。

3.统筹协调各类需求。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镇(街道)幼儿园需按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浙教基〔2021〕15号)相关规定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不具备独立编班条件的公办园可采取托幼儿混合编班。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各幼儿园视情设立招生工作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家长进行网上信息登记。

4.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公布投诉电话,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对招生过程中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民办幼儿园违规招生行为,视情况轻重,追究举办者责任,并采取停发专项补助经费等处罚,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附件:镇海区2026年秋季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名单及小班招生计划.docx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26年4月8日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26年4月8日印发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