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002958132P/2025-1010404137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发改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政策原文: |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政策图解 |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图解 | ||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厘清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边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包含60万—400万元工程项目,30万—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纳入区财政局监管;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即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实施采购。
2.国有企业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包含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自行实施采购,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二)适用对象
1.由财政出资的区属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招标(采购)人
2.由国有资金出资的各类区属国企等招标(采购)人
3.各区属行业监管部门
4.各类工程领域市场主体
(三)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1.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施利松
联系电话:0574—89287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