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11002958132P/2025-1010404137 成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机构: 镇海区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政策图解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图解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0 14:53 来源:办公室(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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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厘清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边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包含60万—400万工程项目,30万—200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纳入区财政局监管;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即60万以下工程项目,30万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实施采购。

2.国有企业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包含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自行实施采购,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二)适用对象

1.由财政出资的区属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招标(采购)人

2.由国有资金出资的各类区属国企等招标(采购)人

3.各区属行业监管部门

4.各类工程领域市场主体

(三)实施时间

2026110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1.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五、解机关

解读机关: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施利松

联系电话:0574—8928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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