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11002958132P/2025-1010404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镇海区发改局 文件字号: 镇发改〔2025〕244号
成文日期: 2025-12-30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2-2025-0002 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14:49 来源:办公室(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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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厘清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边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稳进提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现就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招标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包含60万—400万元工程项目,30万—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纳入区财政局监管;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即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自行实施采购。

二、国有企业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1.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纳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2.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包含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自行实施采购,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应做好交易平台服务工作。

四、本文件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原镇发改〔2025〕17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镇海区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进场交易分类表》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镇海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镇海区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进场交易分类表

交易主体单位

项目类别

项目金额(万元)

平台进场栏目

监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工程

60≤X<400

政府采购

区财政局

X≥4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30≤X<200

政府采购

区财政局

X≥2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30≤X<100

政府采购

区财政局

X≥1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区属国有企业、区直机关所属国有企业

工程

X<400

其他交易

内控自行监管

X≥4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X<200

其他交易

内控自行监管

X≥2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

X<100

其他交易

内控自行监管

X≥100

工程建设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监管部门

备注:行业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资规分局、区商务局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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