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750397078E/2025-10102892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自然资规(补)罚字[2025]第9号)
宁波市镇海浦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单位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5月初,你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镇海区澥浦镇沿山村沿山公路南侧、沿山大河北侧林地建造钢结构瞭望平台。经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改变用途的林地为商品林林地,面积为0.0258公顷(折0.39亩),恢复上述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1260.1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属于较轻阶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上述地块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叁拾元整(¥5630.00)。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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