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11750397078E/2025-10102892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镇自然资规(补)罚(2025)第8号]
被处罚单位: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004195******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非法占用土地案经卫片执法工作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至今,宁波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在未经建设用地使用审批的情况下,为实施九龙大道快速路(北外环-东海大道)一期工程,擅自占用镇海区九龙湖镇长宏村、西经堂村、田顾村、河头村集体土地用作临时保通道路及施工场地。经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实地勘测,该项目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36808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责令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3680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808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3680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佰柒拾壹万柒仟陆佰零捌元整(¥3717608)。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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