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8 14:23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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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消防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镇海区消防救援局委托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人民政府、九龙湖镇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蛟川街道办事处、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庄市街道办事处、贵驷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委托单位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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