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7342472482/2026-10104041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6〕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6-0001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华侨捐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华侨捐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镇海区华侨捐赠服务管理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条 区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参与监督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捐赠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向华侨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出示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四条 捐赠人与受赠人视情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
1.捐赠人、受赠人名称;
2.捐赠金额、捐赠物名称、捐赠用途、捐赠财产转移方式、捐赠项目建设及运营主体等;
3.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留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由捐受赠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捐赠的工程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并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货币补偿,由原受赠人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因城市改造、布局调整等原因导致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需要撤销、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
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该工程项目被征收、撤销、合并后重建的工程或者所得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区侨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原捐赠工程项目中的纪念性或者象征性标志,应当予以保留;无法保留的,应当予以说明。为保留捐赠人名誉,可结合实际保留捐赠项目名称、设立纪念性标志或者通过留存相关实物、文献档案、图像等方式留名纪念。
第七条 捐赠人依照本办法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和配套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八条 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区侨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赠人对捐赠款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捐赠物资落实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将受赠财产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区侨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向华侨公开募捐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确有改变捐赠项目用途、征收捐赠项目、撤销或合并捐赠项目等按规定应当听取捐赠人意见或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形,若捐赠人已死亡或者无法联系的,受赠人应告知其配偶、子女、父母;无法与前述人员取得联系的,可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自刊登于网站起六个月。无法与捐赠的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取得联系的,受赠人应当通过前述方式进行公告。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充分考虑捐赠项目的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报告。
受赠人应定期向捐赠人、区民政部门、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侨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受赠人应与捐赠人建立日常联系制度,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与捐赠人的感情联络。
第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贯彻“谁受赠、谁负责”原则。捐受赠双方和实际使用、管理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可约定将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责任转移给受益人。受赠人或实际使用、管理捐赠财产的受益人是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若捐赠财产在存续期内遇区域或体制调整,主体责任则随之转移。受赠人或实际使用、管理捐赠财产的受益人应建立完善华侨捐赠管理制度,做好捐赠财产的保护和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受赠人或实际使用、管理捐赠财产的受益人的主要负责人、捐赠财产管理负责人离任的,应做好管理交接。
第十四条 受赠人和有关部门应发挥华侨捐赠项目在联系华侨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海外联谊;用好华侨捐赠资源,讲好华侨爱国爱乡故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区侨务主管部门及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受理处置捐赠人的投诉、反映,协调相关事宜。区民政部门联合区侨务主管部门、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外籍华人及其团体、投资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镇海区华侨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2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