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7342472482/2025-1010404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5〕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5-0005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7日起,《宁波市镇海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执法主体继续负责办理,直至办结,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58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海区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工作交接,进一步建立双向联动机制,拧紧监管执法链条、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附件:宁波市镇海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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