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117342472482/2025-1010404125 | 成文日期: | 2025-11-11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 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 ||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 ||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制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稿(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招宝山街道全域;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南区域;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北区域、骆驼街道区域、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重污染天气,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保障措施
(1)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自媒体和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全方位宣传我区禁限区域和时间,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持续落实我区禁限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限区域内要进行广泛宣传。
(2)执法保障: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限制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无证经营、摊贩销售、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烟花爆竹个人实名购买等制度。区公安分局依法打击在禁限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督促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及宾馆、饭店落实责任,劝阻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及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行为。
四、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原《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23号),修订版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新增“招宝山街道全域;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南区域”;补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删减“招宝山街道全域”,将“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调整为“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雄镇路以北区域”;补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他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24〕47号)文件内容,调整重污染天气的相关表述。
(四)工作措施
基于大气污染管控需求,新增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五、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镇海区行政区域内
(二)施行日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本文件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解读,联系人:王曙兴,联系电话:0574-8958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