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853/2025-227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博士后工作区级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22〕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镇海区 2025年度博士后工作有关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
(二)资助标准
新获批设站单位,补助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一次性拨付,省级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设站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进站证明、博士后开题审核表。
二、科研资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
(二)资助标准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的科研 经费资助,分两年等额拨付。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进站证明、博士后开题审核表。
三、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隶属镇海,已进站并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补贴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本项补贴由博士后科研人员所在博士后工作站代为申报。
(二)补贴标准
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对工作站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3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对工作站从高校青年博士教师中招收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5万元/人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进站证明、博士后开题审核表。
四、博士后出站留镇工作补助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设站单位出站后到我区全职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档案关系转至镇海),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进站前人事关系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
(二)补助标准
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出站1年内留在我区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工作补助。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分4年拨付;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级财政承担40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此项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证书》;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本年度区级资助申报工作将采用线上申报方式,于2025年7月10日前通过“宁波市博士后绩效评估管理系统”补贴管理模块的“ 区级补贴”模块在线填报、提交,审核时将以系统内上传的备案资料作为依据。
(二 )申报要求
1.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个人在申领财政资助经费前,须在系统内完成日常绩效维护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资金台账备查,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资金行为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已发放资助的责令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全额退还财政。
3.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出站留甬(来甬)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设站(工作)单位负责将超出实际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区级来源资助经费退还给区级财政。
4.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宁波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作站申报端:http://gzz.bshnb.com/
申报咨询:童老师、顾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89287161,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