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11000000/2025-22673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镇海区公益性岗位招用公告(2025年6月)
为促进我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9号)和《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4〕14号)等文件规定,区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公开招用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用岗位及待遇
1.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招用城乡公共服务岗位1名。
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岗位详细信息见附件1。
二、招用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已积极配合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但仍无法实现就业;
3.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与人社行政部门管理;
4.能胜任上岗要求;
5.愿意配合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家庭状况核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或应聘
1.处于违法违纪调查期或惩戒期未结束的;
2.正在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或创业扶持政策的(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等);
3.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4.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5.在其他单位或团体组织担任(含挂名)法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理事或其他高管等职务的;
6.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聘用安置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残疾等级证明等(视情);
2.《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见附件2);
申请人员提供材料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可取消申请资格或上岗资格。
四、招用流程
1.现场报名。有意向的就业困难人员于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12日向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上岗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附件2)。
2.确定人选。乡镇(街道)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年龄、就业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岗位适配因素进行初审,提出候选名单。区人社部门对候选人综合考察后确定人员,并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
3.招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区人社局官方网站或当事人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示。
4.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由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次招用咨询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6306874。
本次招用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6292807。
附件:1.《镇海区公益性岗位招用表》
2.《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
附件1
镇海区公益性岗位招用表 | ||||||||||
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岗位类型 | 岗位名称 | 薪资待遇 | 工作 内容 | 岗位要求 | 工作地点 | 安置人数(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社区居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城乡公共服务岗位 | 保安 | 2490元/月 | 门卫 | 1.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纪律; 2.身体健康; 3.做1休1; 4.50周岁-57周岁。 | 蛟川街道丰收路99号炼化社区 | 1 | 86306874 |
附件2
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填写到社区村) | |||||||
常住地址 | (填写到社区村) | |||||||
就业困难人员 类别 | 用人单位名称 | |||||||
岗位编号 (经办机构填写) | 岗位名称 | |||||||
拟签订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次安置 (是打√,否打×) | ||||||
个人承诺 | 本人已知晓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已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存在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等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情形。在岗期间相关信息变动时,将及时告知所在单位与原申请机构,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用工单位(盖章):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需填写)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是指与拟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的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栏填写按规定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岗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上岗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2)领取营业证照,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3)担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的;
(4)弄虚作假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