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888/2025-226649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体裁分类: | 公示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农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镇海区深化“千万工程”建设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加快我区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具体包括省级未来乡村、和美乡村、重点村、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片区、市级美丽乡村风景线、和美乡村先行实验区、区级精品村和其他涉及新时代和美乡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和美乡村建设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区级和上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新时代和美乡村建设工作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备案;
(二)负责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业务指导;
(三)负责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整体验收;
(六)完成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资金预算安排;
(二)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检查,监督指导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对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负责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组织子项目验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完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负责本辖区内涉及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所涉国企的主要职责:
(一)鼓励国企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合作方,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和运营等相关工作;
(二)在资金、资源、技术、运营、人才等方面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第九条 鼓励村级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协助做好宣传引导、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备案、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十条 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对纳入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各镇(街道)分别在3月份、9月份前提出申请。镇(街道)要对照建设要求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任务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在镇(街道)自主申报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形成《镇海区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申报备案表》。
第十二条 镇(街道)负责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和组织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项目规划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谋划要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原则上以行政村为范围进行项目申报。根据村庄发展实际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同一行政村不限申报和美乡村项目的次数。纳入资金补助项目需体现公益属性、体现群众获得感、体现助推村集体经济发展,纯经营性项目不得纳入项目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组团片区的打造以有利于沿线农文旅资源综合开发、促进片区融合发展为出发点,以沿线农旅资源丰富,且沿线和美乡村打造较好的作为首选对象,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推进片区美丽经济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镇海区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申报备案表》确定的建设内容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流程规定。涉及子项目数量增减或调增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额不低于40万元的,提交《镇海区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调整备案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且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仅能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镇(街道)、国企、行政村或其出资的强村公司。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后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超出建设周期的,由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所有子项目验收通过后,镇(街道)需准备项目资料并申请综合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镇海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验收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综合分≥75)。
第四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镇(街道)、村应自筹资金用于建设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区财政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鼓励国企和社会资本投资乡村建设。
第二十条 镇(街道)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新时代和美乡村项目根据工程结算审定金额,按照60%建安费资金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贵驷街道)。贵驷街道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市补资金下达金额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街道自筹或高新区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进度做好资金拨付。原则上项目备案后可预拨不超过40%的预计可补助资金;建设项目期间可按照项目进度预拨进度款,预拨进度款时需镇(街道)提供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度说明;项目完工验收后,可预拨不超过80%的预计可补助资金;项目审计完成后,按审定金额,拨付剩余可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涉及以下资金使用情形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会审议是否纳入项目补助。
(一)跨镇、联村的片区融合类和美乡村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费用;
(二)镇(街道)举办或承办千万工程、和美乡村等推进现场会而发生的有关环境提升等费用;
(三)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开展农村环境风貌提升等紧急性任务产生的费用;
(四)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其他需要使用和美乡村建设资金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者终止拨款,并视情收回前期补助资金。
(一)进度严重滞后,未能在项目建设周期内通过区级验收的;
(二)申报省、市级和美乡村建设任务且未能通过省、市级验收认定的;
(三) 项目因变更、调整、审计等产生的项目投资额变化,超出应补资金部分予以收回。
第五章 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工作。对项目支出的评价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我区相关规定执行,并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和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坚持监管并重,镇(街道)、村要注重对和美乡村建成项目的运维管护,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倡导村民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民主治理机制,引导村民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