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694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镇海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 ||
政策图解 | 图解《镇海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
关于《镇海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进一步优化新业态营商环境,制定该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指导规则(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文件制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解决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因用工链条复杂、劳动关系模糊、法律边界不清晰,导致劳动权益保障弱、人身权利维护难等问题。
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指派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形式。由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务站以及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约访或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劳动维权意见建议;告知法律援助权利,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帮助。
4.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应当坚持的原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原则,遵循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有序发展。
5.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注意的要求。办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格尊严,沟通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等语言;会见以便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原则,优先选择线上会见方式或就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场所;不得泄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就职企业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等。必要时,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二)适用对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1.新业态用人单位。主要是指平台企业及平台用工合作的用人单位。
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解决机关
解读机关:镇海区司法局
解读人:刘丽
联系电话:0574—8938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