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691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6-12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6-19 17:26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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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凡。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碎外包装没有生产商信息。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未引用法律条款属于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案涉商品照片、订单截图等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在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的情形下,也应当中止案件调查。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在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在**平台的店铺购买的花生碎是三无产品的问题。经调查了解,被举报人已于2025年3月1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无法联系,且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被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甬镇市监异入〔2025〕第32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物流单号:YT254****108599)也并非从镇海发货。故被申请人无法就申请人举报的情况对其进行核查。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了解情况和举报不立案原因反馈给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向电商平台进行同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告知,履职尽责,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在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开设在**平台的店铺购买的花生碎是三无产品的问题。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被举报人已于2025年3月1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甬镇市监异入〔2025〕第32号)。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5月26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案涉商品发货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订单详情截图、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订单详情截图、案涉商品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案涉商品物流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凡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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