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69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6-13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6-19 17:2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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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晋。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负责人:徐钢,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镇工决〔2025〕46号),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宁波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指派至所罗门群岛有关后勤保障等方面的负责人。2024年2月29日下午,申请人在维修公司宿舍供水用的水泵时,因天气炎热、维修时间过长、现场狭窄等原因摔倒受伤。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受伤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次,申请人负责公司在所罗门群岛的后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维护修理相关设施,此次受伤系维修公司宿舍供水用的设备导致。因此,申请人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提交的材料描述如下:*信晋与宁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受单位指派常驻所罗门群岛负责公司在当地的所有业务工作。驻所罗门群岛工作期间,*信晋在Capital Park Commercial Area,Burns Creek,Honiara的Unit No.52,1stFloor,Block1处办公,按当地作息时间上下班。租用在RANADI的RAX BOY COMPOUND的一幢二层楼房作为居住处。当地时间2024年2月29日16时—17时左右朋友*东到访*信晋的住处,见*信晋在租住房屋一楼露天处维修水泵,*信晋让*东先往二楼等待。约半小时后*东去一楼查看,发现*信晋呆坐在水泵处,以为*信晋是中暑之类,叫了一名当地男孩一起把*信晋扶到二楼房间床上休息,安顿妥当后*东离开。期间*东未见*信晋头部有外伤痕迹,同时*信晋言语含糊一直摆手让*东离开。当地时间3月1日上午(约9时),*东电话联系*信晋未果便前往*信晋住处,发现*信晋裸躺在住处房间的地面,伴有言语模糊及意识不清。联系了其他朋友一同将*信晋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Honinara,NATIONAL REFERRAL HOSPITAL)。当地时间3月1日CT报告显示:基底节区急性出血,扩展至左侧放射冠,并有左侧脑室出血,压迫效应和轻微中线移位。医院诊断为急性左侧基底节出血性中风,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所罗门群岛医疗报告(2024年3月23日)记载:住院期间*信晋存在失语症与右侧偏瘫,治疗后有所好转,期间*信晋生命体征正常且稳定。后*信晋回国于3月24日23时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3月25日出观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3月25日19时*信晋转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继续就诊,4月21日出院诊断:1、偏瘫2、高血压3级(极高危)3、脑出血恢复期。目前*信晋仍在康复中。工伤认定阶段我局工作人员对*东和公司员工*骁做了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笔录调查显示*信晋无头部外伤痕迹,无明显外伤史。

二、经办流程合规。2024年10月10日*海燕(*信晋妻子)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同日我局开具了《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宁镇工补[2024]951号),明确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在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25年1月9日受理*信晋脑出血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在进行调查后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三、适用法律准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信晋因单位工作需要长期派驻在所罗门群岛工作,所罗门当地时间2024年3月1日在住处发现意识不清经当地医院诊断为急性左侧基底节大面积出血,该诊断为疾病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目前*信晋仍在康复治疗中。因此,*信晋在所罗门时间2024年3月1日在住处发现意识不清经当地医院诊断为急性左侧基底节大面积出血经救治后仍有偏瘫言语不清等后遗症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答复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宁镇工决〔2025〕4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宁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受单位指派常驻所罗门群岛负责公司在当地的所有业务工作。驻所罗门群岛工作期间,申请人在Capital Park Commercial Area,Burns Creek,Honiara的Unit No.52,1stFloor,Block1处办公,按当地作息时间上下班,租用在RANADI的RAX BOY COMPOUND的一幢二层楼房作为居住处。当地时间2024年2月29日16时—17时左右,*东到访申请人的住处,见申请人在租住房屋一楼露天处维修水泵,申请人让*东先往二楼等待。约半小时后*东去一楼查看,发现申请人呆坐在水泵处,以为申请人是中暑之类,叫了一名当地男孩一起把申请人扶到二楼房间床上休息,安顿妥当后*东离开。期间*东未见申请人头部有外伤痕迹,同时申请人言语含糊一直摆手让杨东离开。当地时间3月1日上午约9时,*东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果便前往申请人住处,发现申请人裸躺在住处房间的地面,伴有言语模糊及意识不清。联系了其他朋友一同将申请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Honinara,NATIONAL REFERRAL HOSPITAL)。当地时间3月1日,申请人的头部CT(带对比剂)确认了基底节区急性出血,测量为7.0×4.7×4.7厘米,出血扩展至左侧放射冠,并且有左侧脑室出血,压迫效应和轻微的中线移位。当地时间2024年3月23日,所罗门群岛国家卫生部转诊医院出具《医疗报告》载明:“在入院期间,他仍然存在失语症和右侧偏瘫,但在询问时能够听从指令……在住院期间,*先生的临床情况有所好转。……在整个住院期间,他的生命体征一直正常且稳定。”2024年3月24日23时,申请人回国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2024年3月25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观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2024年3月25日19时,申请人转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就诊。2024年4月2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1、偏瘫2、高血压3级(极高危)3、脑出血恢复期4、泌尿道感染。目前申请人仍在康复中。

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妻子*海燕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2025-46)载明:“职工*信晋在宁波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外派到所罗门群岛,担任其公司的在当地的负责人时,于2024年2月29日下午维修公司宿舍供水装备时,在4点半左右,因当地高温、维修地址狭窄区域,*信晋因长时间维修,导致晕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2024年3月1日入院治疗,经过长达半年的治疗,职工*信晋现丧失劳动能力。”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宁镇工补〔2024〕951号)。期间,*海燕提交了补正材料。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宁镇工理〔2025〕00046号)。2025年1月3日14时,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朋友*东并制作《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东称“摔倒不可能的,我发现他的时候,他是坐在那边的”、“当时那个地方的地面有废铁,我和当地人把他从维修处抬出他的时候,他的下肢有被这些废铁擦伤,但头部据我回忆是没有明显外伤的,也没有流血的情况”。2025年2月7日10时,被申请人询问宁波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骁并制作《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信晋通知因单位工作需要长期派驻在所罗门群岛工作,所罗门时间2024年3月1日在住处发现意识不清经当地医院诊断为急性左侧基底节大面积出血经救治后仍有偏瘫言语不清等后遗症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不予以认定为工伤”。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镇工决〔2025〕4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宁镇工决〔2025〕46号)、照片三张、医疗记录及诊断证明、*东证人证言、*茂财证人证言、公司宿舍租用合同证明材料、保利伐木(所罗门群岛)有限公司注册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宁镇工决〔2025〕46号)、《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申请表》(编号:2025-46)、《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宁镇工补〔2024〕95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宁镇工理〔2025〕00046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海燕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证》、情况说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申请人护照、签证、出入境材料、证人证言、申请人就诊材料、申请人工作环境照片五张、《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所罗门时间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在住处被发现意识不清后送入当地医院就诊。申请人的头部CT(带对比剂)确认了基底节区急性出血,测量为7.0×4.7×4.7厘米,出血扩展至左侧放射冠,并且有左侧脑室出血,压迫效应和轻微的中线移位,申请人经救治后仍有偏瘫言语不清等后遗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宁镇工决〔2025〕4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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