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690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田。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短信回复中对投诉的处理程序违法,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生活超市(庄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为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的决定系以处理投诉之名泄露申请人的举报事由及案涉商品的违法行为。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无需被申请人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以处理投诉为名泄露申请人隐私违法。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反映其从**生活超市(庄市店)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副食便利店购买的产品存在标注信息不符合规定且造假及销售过程欺诈,要求“退赔申请人购物金、查处、奖励”。因申请人未在《履职申请书》中描述具体的问题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人来信后于2025年3月12日14点07分16秒通过中国移动云MAS短信,要求申请人(电话:175****2315)于2025年3月19日前提供相关证据至被申请人邮箱。同时,被申请人将商品图片和标签价格图片提供给被投诉举报人,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未透露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因《履职申请书》中明确出现“退赔申请人购物金”的诉求,被申请人询问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有退赔意向,被投诉举报人拒绝。因申请人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10时30分56秒通过中国移动云MAS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证据不足,无法进行调查。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及赔偿”。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反映其从**生活超市(庄市店)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副食便利店购买的产品存在标注信息不符合规定且造假及销售过程欺诈,要求“退赔申请人购物金、查处、奖励”。2025年3月12日14时07分16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发送短信称“您来函投诉举报**生活超市销售的产品问题已收悉,您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无法处理。现通知您于2025年3月19日前提供一下您认为购买到的产品标注信息不符合规定且存在造假及购买大蒜销售过程存在欺诈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至邮箱zhzsscjg@163.com”,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3月20日10时30分56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发送短信称“您来函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副食便利店销售的‘益生菌饮品’和‘大蒜’等问题已收悉。您的函中没有详细说明您认为上述商品及购买过程存在的问题,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14点07分短信联系您,告知您于2025年3月19日前将补充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发送至我局邮箱。由于您未配合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证据不足,无法继续调查。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及赔偿,本局只能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短信回复中对投诉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履职申请书》、购物小票、案涉商品及标签照片、被申请人短信回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履职申请书》、挂号信信封照片及邮件轨迹截图、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中包含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0日针对申请人*田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