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8601X/2025-226055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5-05-08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自然资规罚字[2025]第X2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16:4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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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波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内部工作发现,宁波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镇海区澥浦镇岚山村岚山一桥东侧林地791平方米建造道路。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宁波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建设用地审批,擅自占用镇海区澥浦镇岚山村岚山一桥东侧林地进行道路施工建设。经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实地勘测,该项目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791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经核对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该地块面积791平方米,地类均为其他林地,岚山村集体所有。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20年),该红线范围791平方米内均为一般农田;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该红线范围791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红线范围791平方米内规划为供水用地及城镇道路用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宁波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时间、过程和基本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占用土地的坐落及四至。

4.宁波市镇海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的实际范围。

5.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核查表和镇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的违法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

6.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调查确权登记与测绘科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确认联系单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

7.现场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和实际用途。

8.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起始时间。

9.(甬镇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40号)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书一份。

10.宁波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一案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791平方米土地建造道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镇自然资规罚听告[2025]第X2号)。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因2024年7月12日,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职权已对该公司因该案改变林地用途部分作出罚款(甬镇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40号)。根据一事不二次罚款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7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1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老师、焦老师

电  话:86257702

地  址: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789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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