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4247248/2025-226571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修订)的通知 | ||
关于《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区质量领域的一项重要引导性政策措施,自2006年设立以来,对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我区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公平公正地选树出一批以质取胜、转型发展的企业标杆,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镇政发〔2025〕7 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奖项定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是镇海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的组织,覆盖产品制造、农业、工程、服务、环保等领域。
2.评审周期与名额。每年评审1次,设“质量奖”“质量创新奖”两类,每类每届获奖组织均≤3家;已获某类奖项的组织,不得再申报该奖项。
3.核心原则。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费,依《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最新版本评审,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4.核心流程(申报+评审)
申报:区市场监管局发通知→组织提交材料→镇街/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评审: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定入围)→现场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区政府审定。
5.奖励标准。质量奖奖励30万元/家,质量创新奖5万元/家;同一组织先获创新奖再获质量奖,差额计发奖金,均颁发奖牌(杯)。
(二)适用对象
镇海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修订本文件?
1.政策衔接需求。2023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相继进行了修改。结合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并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需要再次对《管理办法》加以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公正。
2.机构变化需求。由于整合精简领导小组需要,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已取消,参考市级同步设立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一体推进质量提升、标准制定和知识创新工作。原《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0〕39号)评审过程中以区质量奖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具体工作,需要对该文件作出修订。
(二)针对本政策,有何保障措施?
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全面做好区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镇海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杯)。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奖项名称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质量奖每年评审 1 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另设入围奖,每年进入现场评审但最终未获得质量奖的为入围奖获奖组织,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现修订为“区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
(二)组织机构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成立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定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
现修订为“建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机制,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开展工作。区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审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评审程序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审议批准。召开质量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区质奖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现修订为“征求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分别不超过3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报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征求相关成员意见后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四)新增内容
(1)总则中,第四条新增“在申报组织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奖项空缺”;
(2)申报条件及程序章节中,第十二条第七项新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3)评审程序章节中,在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征求意见环节后均新增“向社会公示”程序;
(4)奖励及经费章节中,第二十条新增“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5)监督和管理章节中,第二十二条新增“区联席会议成立监督组”,第二十三条新增“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三条新增“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区质量奖的奖牌(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解读,联系人:孙和磊,联系电话:0574-86259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