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47248/2025-226571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30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修订)的通知

关于《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2025-05-30 14:09 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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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区质量领域的一项重要引导性政策措施,自2006年设立以来,对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我区市场主体发展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公平公正地选树出一批以质取胜、转型发展的企业标杆,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起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镇政发〔2025〕7 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政府质量奖的定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质量奖)是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2.评定周期及名额。区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已获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3.评定原则。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由申报组织自愿申请,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在申报组织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奖项空缺。评审原则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4.适用对象。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5.评审机构。建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机制,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开展工作。区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审相关的具体工作。

6.申报条件。镇海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1)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6)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参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7.申报程序。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申报通知或通告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提出申报;各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推荐。

8.评审流程。经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征求意见、初选公示等各个程序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9.奖励及经费。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杯)。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10.监督和管理。区联席会议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组织可以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需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二)适用对象

镇海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制造、农业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为何要修订本文件?

1.政策衔接需求。2023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相继进行了修改。结合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并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需要再次对《管理办法》加以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公正。

2.机构变化需求。由于整合精简领导小组需要,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已取消,参考市级同步设立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一体推进质量提升、标准制定和知识创新工作。原《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0〕39号)评审过程中以区质量奖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具体工作,需要对该文件作出修订。

(二)针对本政策,有何保障措施?

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全面做好区质量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镇海区人民政府对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杯)。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奖项名称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质量奖每年评审 1 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另设入围奖,每年进入现场评审但最终未获得质量奖的为入围奖获奖组织,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现修订为“区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设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每届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

(二)组织机构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成立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定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

现修订为“建立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机制,依托宁波市镇海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开展工作。区联席会议主召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评审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评审程序变化

原管理办法中“审议批准。召开质量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区质奖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现修订为“征求意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分别不超过3家的初选授奖组织名单报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征求相关成员意见后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四)新增内容

(1)总则中,第四条新增“在申报组织没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奖项空缺”;

(2)申报条件及程序章节中,第十二条第七项新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规定处罚的和已经信用修复的除外”;

(3)评审程序章节中,在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征求意见环节后均新增“向社会公示”程序;

(4)奖励及经费章节中,第二十条新增“同一组织已获质量创新奖后再获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在扣除质量创新奖所获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

(5)监督和管理章节中,第二十二条新增“区联席会议成立监督组”,第二十三条新增“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三条新增“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区质量奖的奖牌(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解读,联系人:孙和磊,联系电话:0574-86259612。

文字版政策解读《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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