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内容 |
随着党的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衣食住行一直是我们生活的根本,而房子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民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建房造宅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民生存的必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改善居住的诉求上,表现出了十分强烈的愿望,但与此同时农村建房也出现不少的问题与矛盾,有些甚致成了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诱因。 目前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地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国家不断加大对土地资源保护力度,各类用地指标都被严格加以控制,近年来,我区从严管理农村建房,农民住房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宅基地不能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存量违章较多,人口增长需求“一户多宅”和“多户一宅”等分配不均,旧房重建无法报建和批复。 2、政策执行和实际冲突。实际申请建房过程中,对新申请增加宅基地面积,现有违章不允许补办抵扣,例如村民甲原先有100平方米宅基地,历史存量违章30平方米,现因家庭人口增加,可审批宅基地为120平方米,按照现行政策和上级部门解释,村民需先拆除30平方米违章建筑才可审批新增20平方米,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同时现行政策规定父母必须与儿子(女儿)合户,八零九零后独生子女较多,不满足多子女分户条件,这就导致了三代甚至四代人只能审批一处宅基地,对经济条件不宽裕买不起商品房的适婚农民家庭造成了巨大压力,常有村民说“只听到过儿子与阿爹合户,没听过孙子也要与阿爷合户”。 3、农民子女就读难。《关于2024年招宝山片区、骆驼片区、庄市片区和九龙湖片区小学招生的通告》中规定,适龄儿童出生申报时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辈处,父母双方在宁波大市内均一直无房,随父母居住在祖辈处(居住地为祖辈产权住房),视同有户有房。而父母在大市内有产权住房的视为有房无户,需服从调剂。以我村举例,我村适龄儿童想就读离村最近的区中心学校箭湖校区要么符合祖孙房的条件,即三代户籍在同一处,父母在宁波大市内无房,要么将户口迁至新晨社区成为居民,要么将宅基地产权人变更为父母,否则就要服从调剂分配到街道内其他学校,前两种都危害了农民的正常利益,第三种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上述“一、二”的问题,村民经常表示“建这学校用的是我们村的土地,为什么我们自己的小孩还读不了书”,这无疑加剧了农民和政府的矛盾。 为此我建议: 一、在保护好村庄耕地资源的基础上,加快新农村建设,开放审批限制,大力整治违章建筑,强力推进拆后利用工作,将拆后土地和宅基地以外的自留地、空闲地统一纳入村集体管理并有序、有效利用,村容村貌得以提升,村集体资产得以壮大,土地利用得以高效有序。 二、政策执行灵活变通,对申请宅基地过程中可抵扣面积的违章建筑,在拆除可审批面积之外的多余违章面积的情况下予以补办,有利于消除存量违章,缓解人地矛盾;对于三代甚至四代只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建议在祖辈与父辈合户的条件下,孙辈符合条件的可单独申请宅基地,或祖辈与曾祖辈合户的情况下,父辈与孙辈合户审批,即两代人合户审批,有利于减轻农民家庭负担,提升农民幸福感。 三、对农民子女就读问题,建议适龄儿童出生申报时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辈处,随父母居住在祖辈处(居住地为祖辈产权住房)即可等同于有房有户,不再以父母在宁波大市内是否有房划分。 |
主办单位 | 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
答复意见 |
朱幼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私人建房难及衍生问题的建议》收悉,经我们与协办单位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基础,也是安身立命之本。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可以增强农民的归属感和安全感,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可以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等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22〕38号)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村庄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或征地拆迁范围”之规定,我区对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或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庄是暂停宅基地审批的,除此之外农村区域是可以正常进行宅基地审批的。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即利用房前屋后空余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农房或拆除原房屋后选择本村区域其他空余建设用地进行异地重建。二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即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目前省市相关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用地是优先予以保障的。二、关于存量违建房屋的处理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22〕38号)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五)有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先拆除违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镇(街道)建议对于违建行为应遵从客观事实分类处置,尤其是申请方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建意图,原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超出部分面积不足一间且无法进行局部拆除的,应与其他类型违建区别对待。下步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题会商,最终相关解释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关于分合户的确定 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农发〔2022〕245号)第三条“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户是指按照规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具体户的标准和分合户条件如下:(二)分合户条件:1.父母必须与一个儿子合户审批宅基地,符合农村入赘习惯的女婿等同儿子;2.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农户,已婚或者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其中一个儿子可以分户审批宅基地;3.不满45周岁未婚农村妇女必须与父母合户审批宅基地”之规定,我区确实存在三代甚至四代人只能审批一处宅基地情况。但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及我区历年来分合户惯例,改变原分合户模式需审慎稳妥决策。 四、关于子女就读难问题 根据目前义务段招生有关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根据“先片区、后学区”原则,按“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无房无户”(“户”指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房”指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住宅产权住房,如是共有房产,父(母)份额必须在60%及以上)顺序安排。若适龄儿童少年出生申报时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父母双方在宁波大市内均一直无房,随父母居住在祖辈处(居住地为祖辈产权住房),视同“有户有房”,这也是其他区县的一般做法。下步,将充分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平稳做好义务段招生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