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90号提案的答复
建议内容 |
行政调解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压力较大、社会心理敏感性较强,基层各种矛盾纠纷仍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利益群体及其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行政调解作为目前基层多元大调解格局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行政机关的职能在于行使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权力,而解决纠纷则是法院的职权,因此,对于行政调解工作不够主动、不够积极。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受纠纷解决司法中心主义倾向影响和行政调解附属于人民调解等观念影响,对行政调解不熟悉不了解。 2.工作联动上还不够紧密。当前行政调解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动因利益化、内容专业化、调处复杂化等发展趋势。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调解业务比较分散,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不够顺畅,致使调解处置合力不够强,有时当事人的纠纷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限制了行政调解功能的发挥。 3.工作机制上还不够优化。我区已制订了行政调解暂行办法,成立了11个行政调解工作室。从长远看,政府各职能部门还应建立主要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常设性的专门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主要来自于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律师和专家作为兼职调解员,以增强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独立性。另外,行政调解队伍的专业素养上还不够全面,有的法治素养有所欠缺,有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还不够强,日常培训教育与实际操作交流仍需提升。 二、对策建议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有积极作用,也表明了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行政机关的责任。要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牢固树立“调解就是行政,调解就是执法”的理念,将行政调解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坚持依法调解,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积极采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进一步优化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打造各类调解力量衔接联动、优势互补的大调解格局,为区域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工作贡献司法行政力量。推进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室作用。 3.进一步优化完善区行政调解人才库。注重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专业、实效为导向,择优选聘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和公职律师等组成区行政调解人才库,重视发挥老同志作用,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梯次。定期动态调整人才库。健全人才库成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制度。注重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在意识、规范、职责、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行政调解的专业性。 4.进一步优化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排查”原则,依托部门行政调委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归集和上报,加强对矛盾纠纷研判分析,实现精确预测、精准预警、精密预防,有效防范行政纠纷外溢上行,减少当事人行政诉讼。 5.进一步畅通调解衔接制度。主动加强与政法委、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协调联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机制,从组织保障、规范制度、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明确对接三方责任、义务,并强化联络沟通、培训指导、绩效考核保障,真正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人员、方式、程序衔接,切实提升行政调解的效能性、强制性。 6.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对于群众而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的广泛宣传,让其认识和了解行政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且具有经济性、专业性和彻底性等比较优势,强化行政调解对群众选择纠纷解决路径的吸引力和亲和力。扩大行政调解影响力、知晓率,引导争议各方将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营造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
主办单位 | 镇海区司法局 |
答复意见 |
民族宗教界别、王玥丽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调解工作相关背景 行政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我省曾于2016年出台有《行政调解暂行办法》,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部门也陆续出台过一些指导性文件,但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普遍存在各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规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二、我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为补强大调解格局中的行政调解工作短板,2024年,我区在宁波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行政调解“镇海模式”,通过建章立制、吸纳人才、推进试点、配强力量等做法来补牢这一薄弱环节。我区在区级层面成立了区行政调解委员会,12家重点领域行政部门组建成立了本单位行政调委会,其中9家单位在各自调委会下设了校园、治安、医疗等11个行业专业领域的行政调解工作室,行政调解框架体系搭建较为完善,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支撑、司法调解为保障、商事调解为补充的多元调解架构。在去年底,我区作为宁波市唯一区县代表受邀参加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行政调解专家座谈会并在之后举行的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 (二)搭建调解力量统筹平台。去年,区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联合区司法局、区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镇海区调解力量统筹运行机制暂行办法(试行)》及《镇海区诉前矛盾纠纷协同化解工作指引》,促进全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流程规范,力量资源整合,诉讼增量减少,通过机制创新来巩固“大调解”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为强化各类调解组织之间及调解组织和部门之间的衔接,区司法局于去年12月份依托区社治中心推动设立“协同调解”专窗,对全区各领域调解力量进行统筹调配。专窗自设立以来,已接收法院委托的审前调案件290余件、社治中心进入调解路径的矛盾纠纷件23件并流转至全区各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形成了较为顺畅的衔接机制。 (三)强化司法协同联动。去年,在道交纠纷领域,区法院联合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联合打造“交警定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在物业纠纷领域,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建设交通局设立物业纠纷调处室,建立“示范判决+集中调解”机制。在劳动纠纷领域,在党委的统筹指导下协同人社、工会等部门完善劳动争议“商调裁诉执”多元解纷模式,近年来全区劳动争议诉前化解成功率持续保持高位。区法院并积极参与行政调解过程,设置类案审判团队,法官点对点对接相关行政调解组织。通过业务培训、编写指导案例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指导,与行政调解组织统一矛盾纠纷处置标准。保持与行政调解组织的信息互通,对行政调解成功的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对不成功的及时进入诉讼,确保矛盾纠纷规范处理。 我区的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也还存在贵单位和委员提出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工作联动上不够紧密、工作机制上不够优化等多方面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坚持党建和法治引领,结合贵单位和委员的相关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的制度执行、协同联动、宣传引导和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将行政调解纳入制度化轨道。 (一)加强统筹协调衔接工作。区委政法委牵头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继续推进调解工作月度例会工作制度,加强政法委、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协调联系,抓实调解案件分流、调解组织处置的闭环责任落实。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司法保障。拓展行政调解工作“司法+”场景,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积极构建“法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畅通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协同调解”专窗充分发挥“一统筹三协同”的窗口作用,统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力量,协同调解组织和主管部门之间,“调裁议援诉”各环节以及区镇(街)村(社)三级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衔接。 (二)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区司法局作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单位,将通过组织召开行政调解组织例会座谈交流、将行政调解员纳入全区调解员培训计划等工作,提升职责意识和调解业务能力素质。推动各行政部门以提高群众工作满意度为着眼点,强化本部门行政调解业务培训工作,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打胜仗的行政调解队伍,注重提炼和宣传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事例,通过纸媒、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展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增强行政调解员工作荣誉感、使命感,同时提升行政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三)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在前期优选 19 名以“退职未退休”干部为主的首批区行政调解人才库成员有效补充行政调解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行政机关业务骨干、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及热心于调解事业的退休干部、职工、社会志愿者等进入行政调解人才库,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才库的动态更新调整。鼓励各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行专领域经验丰富的公职人员聘为兼职行政调解员,积极邀请人才库成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在行政调委会主持下参与行政调解,为行政调解队伍提供有效补充。 (四)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原则,针对教育、医疗、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依托部门行政调委会,推动建立并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属地单位落实的矛盾纠纷联动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归集和上报,加强对矛盾纠纷研判分析,实现精确预测、精准预警、精密预防。同时,充分利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的信息,加强对矛盾纠纷的研判分析。 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