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领衔人 | 郑明 |
建议内容 |
自我区实行大综合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改革以来,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各属地成立8个中队 ,并进驻镇、街道协同配合属地城市管理工作。根据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各中队也已调整管控力量并向农村地区延伸。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综合执法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从目前综合执法在农村执法的开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法律法规不适用,无专项立法。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同时,《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作为综合执法部门主要执法依据的两项法律,其所划定的执法范围均未覆盖农村区块,导致执法队员在农村集贸市场附近和村道周边处置占道经营和无照游商时,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难题。同理,不符合建成区管理要求的农村道路、绿化、河道、垃圾分类以及犬类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查处。因无专项立法,导致执法队员进农村“无法”可执,无法下发相应的执法文书。针对不符合建成区管理要求的违规行为,队员只能以教育和劝导为主,无法行使强制手段,导致整治效果大打折扣。 二、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事项杂,存在错位、缺位现象。因我区正处于城镇化推进阶段,城乡接合部的主干道以及公路段经常发生无照流动摊贩聚集设摊的乱象。但此类主干道常为等级公路,从职能上属区路政管理。因各方面原因,导致属地镇、街道常将此处处置流动摊点的任务交给综合执法队,在山塘区域也时常发生乱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成为综合执法的盲点,甚至存在将水库安全巡查管控的任务交由执法中队的现象,导致职能部门错位、缺位情况。同时,“村两委”在主干道周边无照游商以及村管辖的山塘周边乱倾倒建筑垃圾的协同管控中,未发挥积极性,管理未到位。 三、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难度大。由于长期的传统观念和生活习惯影响,村民懂法守法意相对薄弱,诸如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绿地、焚烧生活垃圾等乱象层出不穷,且缺乏深入有效宣传,给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因我区持有执法上岗证队员配比不足,加之综合执法在农村执法集中在已开发的集镇和住宅区,难以形成全域覆盖。 有关建议: 一、建议修订完善相关规定要求。建议区级有关部门考虑综合执法队在农村执法的现状,建议上级相关部门是否修订完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农村地区纳入适用范围,将农村的道路、河道、排水、绿地等基础设置纳入市政设施范围,将建成区的相关规定向农村地区延伸。 二、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四个平台”工作机制,建议由区政府牵头,联合属地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建立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区政府牵头协调、镇街道主抓、职能部门落实”的要求,形成“职责份内事项抓紧办、难点顽疾事项协同办”的工作氛围,并进一步发挥“村两委”作用,落实“村民说事”制度,共同推进我区农村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根据“联村进社”工作精神,属地中队应多部门联合进一步通过上门走访、发放资料、定向宣传等形式,开展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的普法宣教工作。同时,积极发挥“城管义工”的品牌效应,吸纳更多村民加入,通过开展“垃圾分类”、“犬类管理”、“燃气安全”等主题活动,让更多的村民了解、理解综合执法工作,进而支持中队工作在农村地区的延伸和拓展。 |
主办单位 |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答复意见 |
郑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地区综合执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4年,根据宁波市机构改革统一部署,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出城市管理职能,综合执法职能单独运行,挂区综合执法指导办牌子,建立“1+3”执法事项管理体系,通过梳理“专业执法、综合执法、镇街执法”三张子清单,落实监管职责以及指导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清单范围内执法管理工作。 一、动态调整执法赋权事项。区综合执法指导办对照镇(街道)实际执法需求,定期评估镇街执法事项实施情况,对于发生频率高、镇(街道)急需的事项以及发生频率低、专业性高的事项,区指导办协同有关部门调整优化赋权事项,指导督促区级执法部门编制公示各类执法事项并进行动态调整,向镇(街道)移交赋权事项时,明确线索、案件移送的内容要求与流程规范,提高赋权事项违法线索的处置效率。 对于代表所提《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未覆盖农村的问题,我我局将向上级及有关司法部门提出建议,推动农村市容管理、垃圾分类、犬类治理等事项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 二、“一体统筹”深化部门协同机制。目前,我区已实体化运行市-区-镇街三级指挥体系,全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全时段接收处置省执法监管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健全线索分派、态势分析、联合会商等六大机制,实现日常执法监管的统一指挥、信息共享、集中研判、快速交办、闭环反馈。持续深化《镇海区“基层智治综合应用”与“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协同运行处置办法(试行)》,依据“首接负责,主动治理”原则,指导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队定期分析违法事件情况,加强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有效推动责任落实,提升基层网格执法事件处置效能。 三、“非现场执法”模式消除执法盲区。针对在山塘区域发生的乱倾倒建筑垃圾或其他存在的执法盲区,积极推进无感监管、无感检查等数智应用,搭建“彊链·益企飞”智能管理平台,全面链入执法监管部门、镇街综合执法队无人机设备,推行“高频自动巡检为主、人工巡检为辅”作业模式。目前,预设在招宝山街道、骆驼街道、九龙湖镇建设无人值守停机坪,构建3个半径6公里飞行圈,通过无人机自动巡航、智能返航及远程响应功能,实现重点区域24小时远程巡查、突发事件5分钟到达现场,动态优化巡飞路线16条,覆盖面积140平方公里,占比达辖区面积60%以上,以数字赋能提升执法全域覆盖。 四、多形式、多领域推进普法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联合区司法局及农村区域高频事项职责部门定期开展“有法执说”、“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参与镇街活动,设立普法宣传固定点位,向居民普及私搭乱建、垃圾分类、犬类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并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继续关心和支持综合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