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904194/2025-22595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4-30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2025-04-30 14:44 来源:办公室
字号:
分享:

当事人: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YPL7N

经营场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25号B_22-17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241023日,本局收到刘少博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称其被冒名登记为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登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本局据此于2024年10月25日以受理。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25号B_22-17室进行实地核查,未见当事人经营。另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期间未收到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任命刘少博为监事,又于2016年9月2日变更住所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25号B_22-17。2024年10月23日,本局收到刘少博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称其被冒名登记为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的监事,申请撤销登记。

另查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25号B_22-17室经营。同时,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留的联系电话显示停机。因当事人未申报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于2017年7月5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7月1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4年4月27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并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刘少博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本局于2025年2月5日收到刘少博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六角派出所提供的证明,称刘少博于2013年12月4日办理了有效期为201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的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少博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承诺书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少博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被冒名登记为监事的事实;

2.2024年10月25日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张,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的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8日期间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事实;

5.北京市公安局八角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设立登记时冒用刘少博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6.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43在政务公开服务网公示及2025年4月14日向刘少博邮寄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甬镇市监)冒告字2025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刘少博宁波丰岷塑化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8


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