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8601X/2025-22586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成文日期: 2025-04-22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自然资规罚字[2025]第X1号)

2025-04-23 16:1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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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波市雄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9*********

案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2019年12月11日,原宁波市镇海雄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九矿治理工程采矿权。2020年9月,该单位委托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后通过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镇海分局)审定,允许按设计方案修建施工便道。2021年7月,该治理工程开工,2021年9月和12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镇海分局委托,在储量报告里指出了超边坡和界外开采合计15730吨。经查,超出施工便道范围3164吨,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超边坡7280吨,合计10444吨。经镇海区人民政府同意,上述石料已由九龙湖镇人民政府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处置单价39.17元/吨,价值人民币409091.48元。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矿产资源类序号6)“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5%以上5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履行整改义务,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显著降低了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风险,恢复了被破坏区域的防护功能,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实质性纠正;且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国家资源也已全额收缴上交财政,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以上情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柒佰贰拾柒元(¥122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被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户名: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39011600090001031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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