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583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4-15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1 16:44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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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超群。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2025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1月7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宁波**食品”购买醉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品配料表中的烤麸是复合配料未展开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告知不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案涉商品适用的食品类型是“小麦粉制品(面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面筋制品GB2711-2014》2.1“面筋制品 以小麦粉为原料经加工去除淀粉后制得的蛋白产品,包括油面筋、水面筋和烤麸及其制品”,案涉商品配料表中的烤麸是由小麦粉和水制作而成,属于复合配料,应当展开标识。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立案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反映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一款醉麸在食品配料表中第一位标识为烤麸,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烤麸应是复合配料,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使用购进的烤麸(干)作为原料使用,当原料为干烤麸时,不属于复合配料。我局不予立案。”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使用购进的烤麸(干)作为原料使用,当原料为干烤麸时,不属于复合配料,在“醉麸”的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原料“水”已在配料表中标注。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案涉商品配料表中的烤麸应是复合配料,其未展开标识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烤麸干进货凭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渔家海鲜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及原因“……经核实,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使用购进的烤麸(干)作为原料使用,当原料为烤麸干时,不属于复合配料。我局不予立案”。2025年3月9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案涉商品照片、支付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烤麸干进货凭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渔家海鲜食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超群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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