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83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少锋。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市镇海区**小吃店销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广东省卫健委和福建省卫健委未将雪燕纳入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雪燕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入到食品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这些人群不宜食用”,案涉商品应当标注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小吃店开设在美团外卖的“**伴侣”店铺中购买了一份“桃胶雪燕奶”,申请人认为雪燕属于非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桃胶属于新食品原料,应当标注不适应人群,要求赔偿奖励。
经查,被举报人是从**网“**花茶”店铺购买的云南拉丝雪燕,产品标签标明为散装初级农副产品,被举报人能提供购买记录凭证截图,原料来源正规,已尽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中提到:《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被申请人认为,雪燕为苹婆属植物的天然胶状分泌物(木髓分泌物),是由人工在苹婆属植物上采摘后,阴干而成,属于初级农产品,其虽然经过分拣、剥壳、干燥、包装等初级加工,但并未改变其基本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符合相关的农产品的定义,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范畴,因此未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案涉商品为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属于现制现售食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现制现售的食品的标签标注做出明确规定,浙江省也尚无相关规定,因此,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添加在现制现售食品中,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标注标识相关内容。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小吃店开设在美团外卖的“**伴侣”店铺中购买了一份“桃胶雪燕奶”,申请人认为雪燕属于非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桃胶属于新食品原料,应当标注不适应人群,要求赔偿奖励。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从**网“**花茶”店铺购买的云南拉丝雪燕的购买记录截图、云南拉丝雪燕照片、宁国市**食品经营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照片、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小吃店营业执照、案涉商品美团网站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动交流截图、北镇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云南拉丝雪燕照片、被举报人购买特级拉丝雪燕订单截图、宁国市**食品经营部《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4日针对申请人*少锋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