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582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4-03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1 16:0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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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涛峰。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平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沂雁,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于2025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涛峰长期使用该户口参与社会生活及各方面的事务,包括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社保、公积金、房产证、贷款信息、银行卡信息、结婚证、劳动合同、驾驶证等上面填写的都是该户口信息,该户口的信息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个户口“*涛勇”未参与上述社会活动,且无任何违法记录,撤销*涛勇户口对他人和社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在决定注销申请人常用的*涛峰户口时,未充分考虑该户口与申请人生活、工作的紧密联系,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基本情况。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主要内容为:*涛峰,身份证号***,为重复户口,有*涛峰笔录、山西省**县*原始户籍档案、河南省**县**派出所提供原始户籍档案等证据证实,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撤销该重复户口事项的决定。

二、复议答复意见。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人像对比系统下发疑似重人名单,被申请人随即开展调查,被申请人辖区*涛峰,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室。经部级人口信息比对与*涛勇,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河南省**县**号,疑似重人。经查询户籍迁移轨迹及档案,被申请人辖区*涛峰,身份证号***,2007年8月8日因大中专招生由山西省**县006094迁出至湖南省**工程学院,2011年11月18日迁至浙江省宁波市**研究生班。2014年8月4日迁至宁波市北仑区**号。2018年7月13日迁至宁波市镇海区**室。经与*涛峰原籍山西省**县**派出所联系,对方提供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为投亲,但登记表中并无相关亲属,且未查询到更早原始登记情况。该所在调查回函中亦表示原登记地址所在村中查无此人,系空挂。经与*涛勇原籍河南省**县公安局**派出所联系,对方提供其辖区内*涛勇和其父亲*同义、母亲*景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确认*涛勇为合法户口。经*涛峰本人讲述山西省**县006094户籍是其读高中时办理,具体怎么办理自己不清楚,而*涛勇户口报在父母名下。

根据现有的户籍档案和当事人陈述,原籍派出所回函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申请人*涛勇的户口符合户籍政策为随母登记的原始户口,而该*涛峰的户口,系*涛勇在其高中期间后另行取得的重复户口。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以及人像对比系统截图等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明知存在两个户口,并分别领取有居民身份证的事实。申请人在取得*涛勇的户口后,再以*涛峰身份申报取得户口,显属弄虚作假,而建立在弄虚作假的*涛峰身份基础上的后续户口申报、升学、迁移,自然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故认定*涛峰户口为重复户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同一人拥有2个以上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查阅户籍档案,询问当事人,收集确凿证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确认合法户口和重复户口,撤销重复户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了被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程序合法。办案单位在接到核查线索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亦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了取证,同步收集了户籍资料等客观证据,后续依据前期的调查情况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决定前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及申辩后,对相关异议进行复核,后续依法作出被复议决定,整个过程依法依规。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辖区内*涛峰同*涛勇疑似重人。经查,*涛峰,身份证号***,2007年8月8日因大中专招生由山西省**县006094迁出至湖南省**工程学院,2011年11月18日迁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研究生班。2014年8月4日迁至宁波市北仑区**号。2018年7月13日迁至宁波市镇海区**室。2024年12月22日,*涛峰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询问笔录》载明:“……我有两个户口,其中一个身份证号码是***,是河南省**县**号,我老家是河南人,我父亲*同义、母亲*景梅都在这个地址,所以我的户口也报在这,现在这个户口里除了我,还有我的父亲……;另一个我现在使用的身份证号***,原始户籍是山西省**县**村,是我高中的时候办的,当时我十六、七岁,因为时间比较长了,具体怎么办的我也不清楚了,这个户口本里就我一个人……”

另,*涛峰原籍山西省**县**派出所作出《重复户口调查回复函》,载明“经走访调查*涛峰在我辖区**村006094,该村无此人,属空挂”。*涛勇原籍河南省**县公安局**派出所提供其辖区内*涛勇和其父亲*同义、母亲*景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确认*涛勇为合法户口。

2024年12月25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庄市派出所作出《拟撤销重复户口告知书》(编号:2024003),告知申请人重复户口的调查情况及其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已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两位民警在附件中注明相关情况。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两位民警在附件中注明:“经与*涛峰电话联系,其本人不在,同意由其妻子*宁宁代收,其妻子拒绝签字,文书留置送达其住所地。”

2025年2月8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拟撤销重复户口告知书》、《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放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毕业证、学位证、住房公积金职工存缴证明、社保参保证明、贷款信息、劳动合同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涛峰的询问笔录、疑似重复户口问题核实工作界面、重复户口调查回复函、迁出注销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户籍证明、市外户口迁移受理审批表、撤销户口登记事项审批表、拟撤销重复户口告知书、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同一人拥有2个以上户口的,相关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查阅户籍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收集确凿证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确认合法户口和重复户口,撤销重复户口。”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确认*涛峰户口系重复户口,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撤销重复户口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003)。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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