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25-225349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3-03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5-000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和任务部署,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镇海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4号)、《宁波市经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甬经信数经〔2021〕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和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对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0%、最高800万元给予奖励。
对列入市级投资奖励计划的项目,不再按上述条款进行奖励,区级财政按照市级奖励额度50%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5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款)重大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00%给予奖励。
项目开工后,可以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第二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租赁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的,给予租赁费用的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单价不超过35元/平方*月;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购买办公研发或生产用房等场地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的8%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对实际到位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给予新增贷款不超过LPR利息的50%贴息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
第四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卡脖子”技术及进口替代技术研发,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未转移到镇海区行政区域以外,下同)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集成电路产业标准制订,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集成电路产业生态
第六条 联动市级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区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实施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行。
五、附则
第七条 本政策提及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备、材料的企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项目特指从事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生产环节的各类实体。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下游终端应用延链项目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政策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 集成电路重大制造项目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如无说明,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级别提升的给与补差奖励。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且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集成电路头部企业或重大优质项目,经集体决策,可以给予一定综合支持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定综合支持政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的同一类型政策。
第十条 落户5年内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奖励资金总额不受上年度企业综合贡献限制,具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2024年1月1日到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符合原政策项目企业按照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之日后,按本政策执行。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奖励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