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519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仁杰。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于2025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8月4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XA720****665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江米条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商家可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被诉食品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违反法律规定。2、案涉商品油炸后添加糖霜及海苔碎,应属于“油炸上糖浆类”,案涉商品标注为“油炸类糕点”,不符合《糕点分类》(GB/T30645-2014)的规定。3、案涉商品生产者未办理“油炸上糖浆类”的生产许可,被申请人未依法核查。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被投诉举报人在**平台销售的“江米条”(油果子)生产工艺不符合其标示的标准定义,生产者未办理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于同月13日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177****2682)受理。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上述“江米条”(油果子)的供应商宁波市江北**食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由宁波市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类别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202408695)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采购、销售的“江米条”(油果子)为合格品,故认定其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履职到位。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产品标签及生产资质等情况需对“江米条”(油果子)的生产环节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亦告知申请人因管辖权限,建议向生产商宁海县深圳镇**食品厂所在地相关部门反映,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告知其办理结果,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被投诉举报人在**平台销售的案涉商品生产工艺不符合其标示的标准定义,生产者未办理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商宁波市江北**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销货凭证》、生产商宁海县深圳镇**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No.202408695)。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经查,商家可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被诉食品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违法行为。同时,被举报人拒绝了您的赔偿诉求,本局依法终止调解。投诉举报信中所述的标签问题属于生产环节,由于管辖权限所限,建议消费者向生产商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2025年2月1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回复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挂号信信封照片(XA720****6651)、**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交易信息截图、商品快照、快递面单照片、案涉商品照片、宁海县深圳镇**食品厂查询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挂号信信封照片(XA720****6651)及邮件轨迹详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宁波市江北**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销货凭证》、宁海县深圳镇**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No.202408695)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