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22353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1-23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2-08 09:2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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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辉。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市监依申请〔2024〕22号),责令限期内重作并书面告知,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的方式申请公开“挂号信XA311****3144的举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接收信息公开答复的方式为书面邮寄。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案件处理结果信息明显是被申请人事后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挂号信XA311****3144的举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接收信息公开答复的方式为书面邮寄。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市监依申请〔2024〕22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市监依申请〔2024〕22号)及其附件内容信息,为被申请人在履行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挂号信XA311****3144)的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说的“被申请人公开的附件案件处理结果信息明显就是被申请人事后制作的信息”,并无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请求,回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挂号信XA311****3144的举报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接收信息公开答复的方式为书面邮寄。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附后提供,并邮寄至申请人。2024年12月8日,申请人签收。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限期内重作并书面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市监依申请〔2024〕22号),快递单照片(1214****01302),依申请公开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照片(1214****01302)及物流轨迹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挂号信封照片(XA311****3144),《投诉举报书》,《拒绝调解书》,录音记录截图,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至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其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附件案件处理结果信息明显就是被申请人事后制作的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市监依申请〔2024〕2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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