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367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杨晶,男,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邳州市车夫山镇杨滩村西杨家组21号。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2111424051655),于2025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协调,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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