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5-22366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金忠。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746****573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材料,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漏勺”违反法律规定,其中投诉内容为“处理争议”、投诉请求为“保护我的人身财产消费者权利”、争议事实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旗舰店上销售的小漏勺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依法提起本案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查处”。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的规定,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工作依消费者申请而启动。而申请人在其邮寄的《举报信》中并未提出投诉的诉求,故被申请人无履行投诉受理告知的义务。被申请人在经过核查处理后,于2025年1月6日以邮寄《处理结果答复函》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该笔订单“如遇到消费纠纷,可及时向我局反应(此处为笔误,实为“反映”)。我局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您来电反映”。此后申请人未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任何投诉诉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履行举报的调查处理义务,程序合法、履职到位,就上述《举报信》被申请人无投诉受理告知的义务,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反映宁波**商贸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旗舰店销售的小漏勺违反国家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之规定。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答复函》并邮寄至申请人。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商家资质截图、交易记录截图、账单详情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案涉商品及标签照片、快递面单照片、挂号信封照片(XA746****5737)及邮件轨迹截图、《举报信》;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处理结果答复函》、邮件交寄单(1214****22502)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且其举报材料中未包含投诉内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履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金忠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