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1904194/2025-22364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甬镇市监不予撤冒字〔2025〕7-2号
当事人:宁波撑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4TT66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路197-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屠洪钢
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申请撤销宁波撑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关于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申请人胡磊提出,上述主体的股东、执行董事登记(备案)系冒用胡磊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现有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2015年11月5日,当事人向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供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胡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局审核,符合法定形式,于2015年11月6日核准其设立登记(备案)。设立登记(备案)时载明的胡磊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和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2015年11月18日,当事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登记(备案),由胡磊变更为屠洪钢,胡磊为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2018年6月6日,当事人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2024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联系当时负责办理当事人登记(备案)手续的财务人员潘平进行询问,潘平表示2015年11月在办理设立登记(备案)过程中,使用的是胡磊的身份证原件。
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9日本局向胡磊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QQ提供的邮寄《受理通知书》的地址,先后以EMS普通快递件和EMS双挂号信方式向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邮寄送达《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告知其于2025年2月6日前到骆驼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截止2025年2月6日24:00,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未到当事人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询问调查和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现居住地司法机关提供的笔迹鉴定等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胡磊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各1份,证明其本人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的理由及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承诺;
(二)宁波撑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备案)情况;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0月4日期间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事实;
(四)2018年6月6日关于吊销宁波撑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五)2024年12月20日对潘平的询问笔录一份,潘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5年11月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备案)的相关情况;
(六)《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甬镇市监询通〔2025〕5号)1份,邮件交寄单2份5页,快递查询单2份2页,挂号信签收回执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询问相关情况及胡磊签收《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七)其他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设立登记(备案)档案中出现“胡磊”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等内容,变更登记(备案)档案中出现“胡磊”签名等内容,因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未提供调查所需的身份证补办记录等证明材料和笔迹鉴定等鉴定材料,未配合做询问调查,证明其不知情、不知晓被冒名身份信息的事实,且代办人潘平所述与当事人股东、执行董事胡磊在《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表示身份证丢失又找回的说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冒用胡磊的身份取得登记(备案)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6日做出的胡磊担任宁波撑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市场监管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