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116/2024-223369 | ||
文件字号: | 镇科〔2024〕42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体裁分类: | 通知,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5-2024-0001 |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1日
镇海区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1〕76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支持制造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区科技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区内众创空间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
(一)负责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产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按照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二章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相关要求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区科技局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度对市级及以上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估(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将提请取消其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包括大学生、科技人员等在内的创新创业者以及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情况。通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实训体系,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五)创业成长服务绩效情况。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及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情况。
(六)其他领域服务情况。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指导,获批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定期组织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消防安全演练等活动,做好安全工作台账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监督。
第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已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填报建设情况和成效信息数据,于每月末次月初(具体时间由区科技局另行通知)报送至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门复核后予以备案撤销,此类被撤销的众创空间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区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上级相关部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