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民政局镇海区财政局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海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1-03 11:14 来源:办公室
字号:
分享:

一、政策背景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列入《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其中,养老服务补贴用于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最低社会保障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同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贯彻落实(中办发〔2022〕42号)文件。2023年11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22〕42号)、(浙政办发〔2022〕71号)文件。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申请审批流程和资金保障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内容解读

《通知》共分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明确三类补贴项目名称、对象和补助标准。第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分别为低保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第二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分别为不同失能等级的低保老年人、低边老年人、优抚对象中居家老年人、见义勇为对象中居家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镇海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居家老年人等。

(二)认定与复核。明确三项补贴认定方式。其中低保老年人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认定,无需申请。其他对象由本人或代办人申请,经自理能力评估确定补贴名单和标准。新增补贴对象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用电子积分的形式,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既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人员,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在两项待遇中选择一项享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明确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编制。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民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镇海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解读人:罗澄燕0574-8928757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