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5-0022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5-01-14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1-17 08:5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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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春波。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案件作出的处理反馈结果,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平台营业执照为“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农副产品电子商务行”处买了一款“**抗糖牙膏”。该商品存在问题,经查询该款牙膏没有备案,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牙膏需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或者当地药监局备案方可以上市销售,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2023年12月1日后牙膏销售都要备案。于是申请人将此问题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回复称:尊敬的*春波先生您好!您在9月4日向镇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的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抗糖牙膏未备案的问题收悉。经我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接件后,本局执法人员展开核查,经核查该企业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拒绝调解赔偿。另,该款牙膏由江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本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向生产企业所属地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明确是否需要简易备案事宜,得到回函后再进一步答复。相关情况已于2024年10月28日短信答复*春波先生……。申请人不服,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商家必须且应当做的,不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就可以销售无备案牙膏,哪个公司生产的与申请人的投诉无关。申请人投诉是商家销售环节出的问题,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牙膏备案方可销售,至于是否需要简易备案,法律自有说明。《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对简化备案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职能部门应当自行判断,而不是去问企业,被申请人的答复令人费解。申请人投诉的商品没有简化备案,没有备案编号,事实清楚。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反映使用在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柠檬宝藏美妆2号店”购买的**抗糖牙膏后口腔产生不适过敏感,查询发现该牙膏没有备案,要求商家赔偿,赔偿价款的10倍,不足1千元按1千元。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中诉求内容为“退货、赔偿损失”。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152****6386)投诉调解结果和涉投诉商品调查情况。

一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选择“我要投诉”后需阅读并同意的“投诉须知”第一条亦明确告知申请人: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投诉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因商家拒绝退赔诉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能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答复属于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纠纷的调解结果的告知,而答复的具体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无权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被申请人对原告投诉的处理履职到位。经核查,被投诉人仅为牙膏的销售方,能够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向被投诉人核实,申请人所购买“**抗糖牙膏”由江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生产,于2023年9月21日供应给被投诉人,均早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23年11月26日,江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原产品升级为**牙膏 (海盐风铃香型)后进行备案,备案号为苏国牙膏网备字202****079,商品条形码、成分均与原产品一致。原产品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停产。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的相关要求,“在《条例》《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市面上销售的牙膏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对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鉴于其安全性已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的验证,有必要与新产品予以区分,简化相应的备案资料要求。”但是,对于原产品已停产而升级产品已备案的牙膏产品,该公告并未明确规定原产品是否必须办理简化备案。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履职到位,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为:“我从短视频电商平台买到此款牙膏,使用多次后,口腔产生不适过敏,对商品产生了质疑。我仔细核查发现该商品没有在国家药监局以及地方药监局的备案信息,而按照国家发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市面已经生产销售的没有安全问题的,要简化备案,该商品简化备案都不存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我要求商家对我进行赔偿,赔偿价款的10倍,不足1千元按1千元。我的联系方式不用对商家保密。”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回复申请人称:“尊敬的*春波先生您好!您在9月4日向镇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的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农副产品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抗糖牙膏未备案的问题收悉。经我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接件后,本局执法人员展开核查,经核查该企业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拒绝调解赔偿。另,该款牙膏由江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本局已于2024年9月30日向生产企业所属地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明确是否需要简易备案事宜,得到回函后再进一步答复……”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答复内容再次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订单信息、支付记录、身份信息、快递面单、案涉牙膏图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发送记录和短信回执、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清单、**抗糖牙膏的委托加工协议、批次记录、**深海纯藻生物酶牙膏的委托加工协议、批次记录、**抗糖牙膏的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及备案说明、**深海纯藻生物酶牙膏的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及备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内容同时包含有投诉和举报两个事项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赔偿价款的10倍,不足1千元的按1千元。而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和“举报”分设了不同的模块和不同的处理流程。投诉人或举报人在进入正式流程前,必须阅读《投诉须知》。《投诉须知》第八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须知》同样规定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而进入投诉或举报事项下一流程前,亦需操作人点击《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下方的“同意”。本案中因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赔偿的情况,并无不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单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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