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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9- 04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4–0009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安置房分配使用,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征收补偿中,按照产权调换或调产安置方式实施安置房分配(以下统称安置房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房分配应当遵循项目统筹兼顾、依法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切实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被征收群众(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安置权益。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征收项目及安置房源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原则上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安置房分配方案应包括安置抽签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办法、分配时间地点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具体的安置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安置房分配工作和谐稳定。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安置房分配实施工作。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安置房分配方案工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安置房建筑面积测绘管理、产权登记、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工作。

区国资中心负责安置房统筹使用、处置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房分配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源

第六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应加强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的建筑面积、套型套数、用途分类等复核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统一套型标准,确定房源数量,提供相关材料,做好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交接工作。

第七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应落实安置房竣工交付后的巡检维护工作,加强安置小区及安置房源的维护、整改、优化等,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顺利交付。

第八条  住宅安置房源除套型结构设计不同的底层或顶层外,原则上同一单元内同一套型各套建筑面积应统一标准。特殊情况下不统一的,应科学合理说明,并在显著位置特别提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是否纳入安置分配范围内。

第三章  套型申报及结算价格

第九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结合可安置面积申报安置房套型。其中,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在250平方米(含)以下的申报套数原则上不超过3套。本办法施行前部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未申报套型的,应结合可安置面积和实际房源套型面积相互匹配后申报。

第十条  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安置时每户扩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国有土地房屋安置时向最接近的套型上靠,扩户或上靠建筑面积部分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或安置分配方案申报的安置房套型与实际安置房源难以匹配的,可在实际安置房源其他盈余套型内调整申报套型。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调整后的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集体土地房屋安置的扩户面积或国有土地房屋安置的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时该周边安置房小区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安置面积和实际套型匹配情况,结算价格可给予一定补助,但补助后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安置房建设成本。

周边安置房小区市场评估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安置房分配方案公布之日上月首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套型申报、调整、结算标准、补助情形等在安置房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安置分配对象

第十三条  同一安置房源安置不同征收项目的,各项目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全部纳入该安置房源安置分配方案内。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源确需调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落实安置房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调整后安置房源的安置分配对象、安置规则等,且在安置房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调整事项应予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纳入安置房分配方案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房分配方案有关要求参加现场抽签安置分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现场抽签安置分配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或拆迁人)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公证代抽签、调整到下批次抽签安置分配、作出限期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等方式确保安置到位,维护正常安置秩序。

第五章  公告和告知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安置房分配方案在村社、村民小组等范围内予以公告,确保被征收人知晓;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电话、送达等形式通知、告知、发布有关内容和公告。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被征收人未确认收到或知晓安置房分配方案有关内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上门送达、告知有关内容,并做好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制作安置宣传手册或效果图,明确标识安置小区整体布局、幢号、套型分布、套型示意图等,并在抽签现场展示。

第六章  安置分配抽签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选择合适的场所实施安置房分配抽签。抽签场所应设置投屏设施、安全通道、导引标识等,并落实专人负责场地管理。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参与安置分配抽签的应是被征收人本人或者可安置人口。确需委托他人的,需凭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向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安置分配对象超过100户(含)的,原则上被征收人每户选派一人参与现场抽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汇总安置分配对象清单,现场核验身份。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分配实施二轮抽签,分期分批实施。第一轮按照申报套型抽取顺序号(指为第二轮房号抽签进行排序的顺序号),第二轮按照套型顺序号抽签具体房号。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抽签分配实施全流程公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公证机关对安置房分配抽签过程中的待抽签的总套数、抽取的房号或空号、盈余的套数等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安置分配抽取具体房号的,在现场同步签字确认抽签结果。在同一套型安置房分配对象内,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协商并经所在村(居)委会证明,被征收人之间可相互调剂抽取房号;调剂情况经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在公证机关备案。

第七章  安置结算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安置房分配抽签后及时告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具体结算的时间段,分批办理安置房结算及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临时结算窗口,专门受理被征收人交付结算及产权登记材料申请,做好各类费用结算与台账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产权登记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为提高安置结算效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统一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源安置所有对应匹配的房屋征收项目及被征收人后仍有盈余的,由区国资中心统筹管理、调配使用。涉及项目之间安置房价格结算的,按照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已竣工但尚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的安置房,确有必要纳入安置房分配方案中的,需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24〕46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安置房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