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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09- 20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0-2024-0004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 根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征收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二、货币安置补偿奖励 被补偿人或被拆迁人(以下统称被补偿人)选择单一货币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住宅用房、装修及附属物和可安置面积货币补偿费用之和(以下简称奖励基数)给予10%奖励;被补偿人选择可安置面积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其中货币安置部分(含对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住宅用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按照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占总安置面积比例划分)按照奖励基数给予5%奖励。 三、购房补助 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货币安置奖励基数内实际购房金额的10%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金额高于奖励基数的按照奖励基数确定;低于奖励基数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确定。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拆迁公告发布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可以给予前款规定的购房补助。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补偿人腾空交付被征收住宅用房之日为生效之日。征收实施单位应做好腾空交付确认台账。 四、其它事项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
政策解读 | 《关于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的通知 |
政策文件意见征求 | https://www.zh.gov.cn/art/2024/8/6/art_1229034556_5932942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