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24-184098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4〕4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4–0005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旅体产业深度融合,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产业项目引进(兑现主体为区委宣传部)
1.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对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服务业、零售业企业,按照1.5%给予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批发业企业,按照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对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服务业、批零业企业,按照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100平方米认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厂房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楼宇用房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其中,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数字文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
3.新设立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或改造的文旅体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新认定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兑现主体为区委宣传部)
6.首次纳统的规(限)上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纳统的规(限)上住宿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文化核心和文化相关领域的服务业、零售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核心和文化相关领域的制造业、批发业企业,同比增速不低于10%,给予营业收入增长超额部分1%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文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入驻文旅体企业30家(含)以上,上一年度文化产业园区入驻文旅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递进式补差奖励。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
9.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高成长型文化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等省级以上重要荣誉的文化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荣誉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评定的项目,按照上级奖励资金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10.区内企业参加宣传思想文化、体育系统组织的宣传促销、会展展销、主题展会等活动,企业单独设展的,给予标准展位(3米*3米)费用全额补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非标准展位按照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促进产业品质提升(兑现主体为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11.鼓励文旅体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单个项目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新(改)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驿站、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改建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提升旅游服务机构运营水平,对获评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五星、四星、三星级全域旅游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提升文旅体企业人员技能素养,区内文旅体企业人员参加经区文旅体部门认定的行业培训,给予培训费自费部分50%的补助。区内文旅体企业人员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应等级奖项的,分别按照市级标准的5倍、3倍给予奖励。新取得国家、省(一级)、市(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对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加大专题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3A级、2A级、1A级景区村以及获评省A级、B级、C级智慧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提升餐饮企业品牌知名度,获评“百县千碗”美食旗舰店、体验店的,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提升旅游住宿业服务质量,对获评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五花级酒店,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四花级酒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甲级(省白金宿级)、乙级(省金宿级)、丙级(省银宿级、省级非遗)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提升体育产业服务质量,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按照市补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激发企业文创商品创作动力,对区内企业原创的文创商品、伴手礼等,获评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等相应等级奖项的,分别按市级标准的3倍、2倍给予奖励。
(四)支持发展新业态(兑现主体为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20.运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文旅体新场景,开发沉浸式旅游、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鼓励“文化+”产业空间营造,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文化新空间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文化新空间按运营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不超过20%、30%、50%的比例),每年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考核奖励。获评国家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第一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视剧(含动漫)作品在省级卫视(含)以上平台首播或首次发行,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一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影(含动漫)作品按照实际票房分成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视剧(含动漫)、电影(含动漫)作品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3.区内外企业在镇海区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含电竞赛事),按照赛事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赛事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或举办文化类商业演出,按照实际售票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产业新消费(兑现主体为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24.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体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文旅体示范IP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重点文旅体市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列入省培育名单的市集先行给予5万元奖励,入选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
25.区内外旅行社年实际购买景区门票、套票1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购票费用的20%给予补助。
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区内星花级、限上酒店(等级民宿)、年客房数300间(含)以上的,给予15元/间/天的补助;年客房数800间(含)以上的,给予20元/间/天的补助。其中,入住四星级(五花、五叶、金鼎、金宿)以上饭店的,再给予20元/间/天的补助。
组织单次300人次(含)以上、500人次(含)以上,在镇海区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26.区内旅游企业组织举办重点旅游活动,按照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6万元,同一单位补助不超过15万元。
27.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工会疗休养除外)前往镇海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年度组织游客200人次(含)以上、500人次(含)以上、1000人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元/人、20元/人、30元/人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附则
28.文旅体企业行业代码符合《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2018)》规定;区级园区(特色街区)需符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特色街区不低于10000平方米),招商、管理和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法人),园区内文旅体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文旅体企业入驻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7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特色街区奖励标准参照园区。条款中明确可由镇海区外主体享受的除外。
29.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0.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贡献及申报资格限制等有关要求,具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照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31.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按照申报资格限制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32.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意见的均可享受。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镇海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镇区宣通〔2022〕4号)、《镇海区动漫游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文广旅体〔2021〕50号)、《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文广旅体〔2020〕8号)、《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文广旅体〔2021〕23号)同步废止。
附件:数字文化企业行业代码
附件
数字文化企业行业代码
序号 | 行业名称 | 说明 | 行业 代码 |
1 | 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 | 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经允许生产并主要用于娱乐的智能无人飞行器的制造。该小类包含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3* |
2 | 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 | 指由用户穿戴和控制,并且自然、持续地运行和交互的个人移动计算文化设备产品的制造。该小类包含在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1* |
3 | 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 指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活动。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行业小类中。 | 3969* |
4 |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 | 指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还包括普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控。 | 8740 |
5 | 互联网搜索服务 | 指互联网中的特殊站点,专门用来帮助人们查找存储在其他站点上的信息。 | 6421 |
6 | 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 | 包括网上新闻、网上软件下载、网上音乐、网上视频、网上图片、网上动漫、网上文学、网上电子邮件、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网站导航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 6429 |
7 | 数字出版 | 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出版服务。 | 8626 |
8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包括网络(手机)文化服务,史料、史志编辑服务,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和评估服务,街头报刊橱窗管理服务和其他未列明文化艺术服务。 | 8890 |
9 | 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 | 指将动漫和游戏中的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并整合应用的服务,使其通过互联网传播,在计算机、手机、电视等终端播放,在存储介质上保存。 | 6572 |
10 | 互联网游戏服务 | 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包括互联网电子竞技服务。 | 6422 |
11 | 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 | 仅指通用应用软件中的多媒体软件、游戏动漫软件、数字出版软件开发。该小类包含在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小类中。 | 6513* |
12 | 增值电信文化服务 | 仅指固定网增值电信、移动网增值电信、其他增值电信中的文化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电信服务行业小类中。 | 6319* |
13 | 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 | 仅指文化宣传领域数字内容服务。该小类包含在其他数字内容服务行业小类中。 | 6579* |
14 | 互联网广告服务 | 指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其他互联网广告服务。包括网络电视、网络手机等各种互联网终端的广告的服务。 | 7251 |
15 | 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 仅包括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和文化艺术平台。该小类包含在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行业小类中。 | 6432* |
16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仅指版权服务、文化软件服务。该小类包含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小类中。 | 7520* |
17 | 广播 | 指广播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广播。 | 8710 |
18 | 电视 | 指有线和无线电视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电视。 | 8720 |
19 | 影视节目制作 | 指电影、电视和录像(含以磁带、光盘为载体)节目的制作活动,该节目可以作为电视、电影播出、放映,也可以作为出版、销售的原版录像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场合宣传播放,还包括影视节目的后期制作,但不包括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 8730 |
20 | 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 包括电影发行和进出口交易、非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发行和进出口服务。 | 8750 |
21 | 电影放映 | 指专业电影院以及设在娱乐场所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 8760 |
22 | 录音制作 | 指从事录音节目、音乐作品的制作活动,其节目或作品可以在广播电台播放,也可以制作成出版、销售的原版录音带(磁带或光盘),还可以在其他宣传场合播放,但不包括广播电台制作节目的活动。 | 8770 |
23 | 音像制品出版 | 包括录音制品出版和录像制品出版服务。 | 8624 |
24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包括马列毛泽东思想、哲学等分类别电子出版物,综合类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电子出版物出版服务。 | 8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