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91904194/2024-1978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7-26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2024-07-26 15:18 来源: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分享:

甬镇市监罚送告〔2024〕5-3号


肥东县云海商行:

本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对你店作出“甬镇市监处罚〔202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市监处罚〔2024〕366号), 内容是:

当事人:肥东县云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122MA2T0R7R6H

住所(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经开区贵王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679

2024年4月8日,本局收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甬镇检检诉意〔2024〕1号)及《不起诉决定书》(甬镇检刑不诉〔2024〕28号),称当事人经营者梁某某在2023年1月至6月期间,在明知从张某某处购入的口子窖系列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对外销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某依法决定不起诉,并移送给本局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据此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年底,当事人经营者通过某微信群加了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负责酒水经营的段某某的微信。2023年2月,在明知道购销的系列口子窖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向当事人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年口子窖酒、六年口子窖酒、十年口子窖酒、二十年口子窖酒、小池子口子窖酒等系列口子窖酒,当事人根据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购买的型号数量再向合肥瑶海区某酒类商行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而后一般由合肥瑶海区某酒类商行的具体经办人张某某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发货给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的经办人段某某,2023年5月31日,因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紧急需要,75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年口子窖酒由合肥瑶海区某酒类商行的供货商扬州市广陵区某副食品贸易商行直接发货给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当事人与合肥瑶海区某酒类商行具体的结算时间和金额如下: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255元,其中3854元是用于购买上述口子窖酒;2023年3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9058元;2023年3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6945元,其中3715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3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4448元,其中3715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3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14748元,其中13269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4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22232元,其中11075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5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24819元,其中4430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22156元,其中13290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2023年5月3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5475元,用于购买口子窖酒。上述共计117881元皆用于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当事人销售给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的具体结算时间、金额如下:段某某分别于2023年2月11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当事人3920元、5690元、3740元、3900元、3900元、6825元、4550元、4550元,于2023年5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当事人6825元、6825元,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烟酒”微信转账给当事人13685元,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经营者的支付宝向当事人转账57750元。上述皆为当事人销售给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的货款,共计122160元。至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投案自首时,当事人无库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的经营额共计122160元。

另查明:“”系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有,商标注册证号第12634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33年02月28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取证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某贸易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光盘)”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不诉决定书》(甬镇检刑不诉〔2024〕28号)和《检察意见书》(甬镇检检诉意〔2024〕1号)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的讯问笔录1份,取证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某贸易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光盘)”的当事人经营者讯问笔录8份、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具体经办人段某某讯问笔录8份、供货商合肥瑶海区某酒类商行的具体经办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8份和张某某寄件信息1份、发货给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75箱十年口子窖酒的物流货物运单1份、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段某某提供的购买涉案商品结算记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当事人支付货款的记录1份,取证于宁波市北仑区某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受委托人段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口子窖酒的起止时间、来源、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经营额等事实;

四、取证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某贸易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光盘)”的商标所有权人资质、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人身份证明各1份,《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5份,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价格证明》1份,证明商标所有权人的主体信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属、商标注册信息及当事人销售的口子窖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五、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6月14日,本局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甬镇市监罚送告〔2024〕5-1号),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甬镇市监罚告〔2024〕335号),当事人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4年7月14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重情形,也无法定从轻情形,同时鉴于当事人有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又有不配合本局调查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3054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款项,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户名: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1600090001031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市监处罚〔2024〕36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店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金磊、李飞、郭慢慢         联系电话:0574-86580013

联系地址: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70号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6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