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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送达公告(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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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马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由于你(单位)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法送达编号为甬镇人社催字〔2024〕第12号的《催告书》,现发布公告,公告如下:

当事人:苏州富马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7J,法定代表人:袁*燕,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A座2508、2509室。

根据调查情况,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罗**、李**等2人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34800元,且经本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未完全结清拖欠工人工资。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欠发明细表、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甬镇人社理告字〔2023〕第00002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甬镇人社理决字〔2023〕第000026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罗**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7400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罗**加付赔偿金8700元;

足额支付李**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7400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李**加付赔偿金8700元。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单位发出履行《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甬镇人社理决字〔2023〕第000026号)的催告书,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足额支付罗**、李**等2人劳动报酬34800元,并按应付金额348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罗**、李**等2人加付赔偿金174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甬镇人社催字〔2024〕第12号)即视为向你(单位)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本机关领取甬镇人社催字〔2024〕第12号《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民和路519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