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77149/2024-18663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镇海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发展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四)具有重大影响、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三)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四)例行性且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五)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六)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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